1.“双翼监理”原则
金管会近年来落实“双翼监理”原则(Pronged Supervision)[13],一方面重视风险、重视诚信,要求金融机构守法、守纪、重视风险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同时追求自由开放、创新发展,持续就金融法规进行检讨,使金融市场能平衡发展,业者能永续经营,以打造前瞻、稳健的金融体系[14]。由此可知,大量之法规松绑开放与自由化,与业者守法、守纪律与重视风险控管不可偏废。
2.“负责任创新”监理原则
金管会于会中说明将推动“金融科技发展推动计划”,提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要有“负责任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15]观念。所谓“负责任创新”,系由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于2016年3月在“在联邦银行系统中支持负责任创新”文件中所提出,其定义为:“满足消费者、事业与社会(小区)不断变化需求,而进行创新或改善金融商品、服务与历程时,必须要在符合稳定风险管理及银行整体商业策略之前提下,始能为之。”由此可知,定义承认在变化剧烈的金融环境中,为了满足消费者、事业及社会(小区)之需要,银行接受新的想法、产品及营运方式之重要性[16]。除此之外,“负责任创新”必须要符合下列八项原则:①支持负责任创新;②培育支持负责任创新之内部文化;③发挥经验与专长;④鼓励提供公平金融服务及公平对待消费者之负责任创新;⑤藉由有效风险控管促进更安全与稳健经营;⑥鼓励所有银行将负责任创新纳入战略规划;⑦促进与业界之对话;⑧与其它监理机关之相互协力[17]。(https://www.xing528.com)
在大规模研究创新之推动下,许多学者过去十几年变成了创新专家,利用所学的法律、财政、文化、心理与社会经济条件均有助于创新,藉由最佳实践带动许多更具创新之建议,而给予社会更多良好之帮助。然而创新本身并非必然是一个好的主义,从历史上许多负面创新与新技术之例子观之,只是制造更多未能解决之显著问题。为了避免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与排除障碍,系统性关注道德价值观与社会问题之学习与创新实践在工程与应用科学上,是必要的。鉴于此,负责任创新之概念提供实践之指导方针与指引,成为一个现代非常重要的课题,利用反射、分析与公共辩论,关于新技术的创新,是否在道德上可以接受,以及在其它项目上是否也能够接受,均是创新者与监理者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负责任创新一词首次被提出是可以追溯至约在2006年在荷兰研究理事会阐述社会责任创新的时点(Dutch Research Council Program on Socially Responsible Innovations around 2006)[18],而在2014年11月21日该政策得到认可,并进一步扩大负责研究与创新。
负责任创新之中心思想在于创新或发明,其理解应为“对于世界添加新的技术功能,不再是以搜集应用科学、技术与工程之成果为主要目标”。这不仅仅是任何新的小工具,应该是要让我们惊叹不已,革新之流程、制度与投资应侧重于解决社会挑战与我们急迫的全球性问题,包括卫生、规划、水与生活质量。方式的创新与研究只有在符合下列要件时可以被认定为有责任的[19]:①藉由在创新之早期过程中充分对于风险、潜在危害、健康、价值观需要、权益影响进行考虑;②关于创新适当处理之治理、监理、检查与检测与问题报告;③在受影响之利害关系人间相关知识与讯息之实时共享沟通;④合法制度安排之审议、决策等程序有以开放沟通之态度提供给团体或个人;⑤选项、可能性与替代方案特别是明确表示并提出给相关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
由此可知,监理沙盒虽然重点在创新,但法制设计上仍应以负责任状新之态度进行限缩。其一,若沙盒仅限于金融科技,则于现行审慎监理与双翼监理之架构下,必须要确实依据台湾现行监理法制进行监理。其二,若沙盒不仅限于金融科技业,包括其它类别之事业,则沙盒之设计为简化或范围较小之现行商业与金融市场,则必须要考虑到现行法律秩序之破坏与影响范围,进行全盘研究,而非仅以金融银行业之类似前述立法模式,将众多事业类型均包括进来,反而有害于现行监理法制之进行,不可不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