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的首要原则是整体金融利益原则。它要求任何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任何金融服务的提供和金融业务的经营,都必须有利于维护整体金融利益,有利于促进整体金融利益的提高,至少不得有损于整体金融利益。凡是维护和促进整体金融利益的行为,金融法都认为它是应当被鼓励和肯定的合法行为,凡是阻碍和影响整体金融利益的行为,金融法都认为它是应当受到限制和约束的行为。整体金融利益主要包括整体金融效率、整体金融秩序和整体金融安全三个方面。[32]作为一项金融活动,增进还是损害整体金融利益,是判断代币发行融资合法与否的标准。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明确指出“有关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换言之,已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如果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不在查处之列。逻辑上推论,必然存在合法合规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因此,从长远来看,有必要构建代币发行融资合法性判断标准。对于违法违规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或称异化的代币发行融资项目,即以代币发行融资为形式,进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予以严惩。(www.xing528.com)
目前,异化的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绕开监管向不特定社会主体募集资金。当代币发行融资对应某个企业的股权或具有股权特征的财产性权利时,实质上构成非法公开发行证券。[33]代币发行融资行为,其形式是用一种虚拟货币交换其他虚拟货币,表面上看募集的是虚拟货币而非法定货币,并不是“吸收资金的行为”。然而,代币发行融资所募集的虚拟货币,可在各类代币交易所进行流通转让,从而获取法定货币。如果发行主体未经批准、公开宣传及面对不特定主体募集虚拟货币,并不将所募集的虚拟货币投入到项目的开发中,而是将募集的虚拟货币通过转让获得法定货币,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应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罚。如果发行主体伪造代币发行融资设定骗局,欺诈投资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骗取他人财产,应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34]2017年8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以发行虚拟货币名义筹集资金,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进行非法集资行政调查。[35]可见,以代币发行融资为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行为,已引起监管层的注意。凡是以代币发行融资为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行为,都应认定为非法并予以相应惩处。司法层面,已有相关判例,张某某等人以打造成互联网数字货币“华强币”为幌子,对外宣称“华强币世界流通,吸纳世界主流货币”,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6]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