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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性质:金融法学家(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显然,代币发行融资与证券法上狭义的证券发行并不相同。代币发行融资成为规避法律的融资变现模式。根据代币发行融资项目标的法律性质的不同,代币发行融资包括产品类项目、收益类项目、股权类项目等不同类型。收益类项目代币发行融资,投资主体以其所持有的项目代币,对项目享有收益权,从而获取特定收益。这是代币发行融资在金融本质上可能属于证券的法律依据。

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性质:金融法学家(第9辑)

代币发行融资发行的是数字货币,一般称之为代币(Token)。发行主体以众筹的方式,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主流数字货币,用于以该数字代币进行结算或支付的区块链体系的建设,以达到融资创业目的。进行成本利益分析之后,投资主体认为发行主体能开发出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产品或者服务,并得到相关主体的认可与广泛使用,所投资的代币将升值进而获益。显然,代币发行融资与证券法上狭义的证券发行并不相同。然而,“广义的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做成的凭证,是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28]毫无疑问,代币发行融资的投资主体对发行主体享有一定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讲,代币发行融资属于广义证券融资的一种。

代币发行融资的发行主体通过新型数字资产项目进行众筹,众筹获得的数字货币将投入到项目后续研发,项目的应用前景与其发行的数字货币的价值成正相关。代币发行融资通常不受各国(地区)股权融资法律的限制,避开了跨境融资的法律限制,以极低的门槛,使发行主体能够快速面向全世界融资。可以说,代币发行融资是一种无国界、无门槛、无监管的全球投资主体都可参与的一种全新的融资方式。代币发行融资成为规避法律的融资变现模式。

根据代币发行融资项目标的法律性质的不同(或者说项目代币对应权益的不同),代币发行融资包括产品类项目、收益类项目、股权类项目等不同类型。产品类项目代币发行融资,投资主体以其所持有的项目代币,对发行主体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享有使用权,类似于产品众筹。收益类项目代币发行融资,投资主体以其所持有的项目代币,对项目享有收益权,从而获取特定收益。通常认为,代币发行融资非股非债,无关所有权,仅和使用权相关,无收益分配权和剩余价值追索权。这是ICO区别于传统IPO的重要特征。但是,股权类项目代币发行融资面向不特定的公众投资者,投资主体以其所持有的代币对项目享有股权或具有股权特征的财产性权利时,ICO在法律上与IPO无实质区别,此种类型的代币发行融资借发行数字加密代币之名,行发行证券之实。根据我国《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证券的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发行和交易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该条的规定实际上又赋予了国务院认定其他类型证券的权力,即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将其他模式下的交易产物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这是代币发行融资在金融本质上可能属于证券的法律依据。(www.xing528.com)

2016年“The DAO”(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ICO项目,类似于投资基金。尽管该项目最终众筹失败,但仍然是一种全新的ICO类型。“The DAO”项目的目的,是通过一种建立在计算机代码上的自动控制机制,实现类似现实中公募基金的运作方式。“The DAO”项目:①发行对象是不特定社会公众;②募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对外投资收益,而不是用于自身的生产经营;③投资者持有的份额类似股东权利,享有投票权并依份额获得分红;④份额可以自由转让(类似交易所交易型基金),且特定情况下可随时赎回。由此可见,“The DAO”实际上是通过代码设定自动运作的新形态投资基金。2017年7月25日,美国证监会(SEC)在调查报告中强调美国证券法同样适用于“The DAO”这样的虚拟组织运用分布式账本或区块链技术来促进募资、投资和证券的发行及销售,DAO代币应当视为法律意义上的“证券”,ICO在性质上属于证券投资邀约,适用于一般证券法注册监管条例。[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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