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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分析【金融法学家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阶段来看,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不应成为法外之地。

代币发行融资的法律分析【金融法学家第9辑】

西峰[2]

摘要: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为非主权货币、约定货币、信用货币,虚拟货币具有法财产属性。现阶段来看,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代币发行融资不应成为法外之地。应依法进行监管,进而维护整体金融利益。从长远来看,对于合法合规有真实项目的数字加密代币ICO,应在确保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引进沙盒监管,为金融创新预留空间。

关键词:虚拟货币;代币发行融资;监管;整体金融利益(www.xing528.com)

金融科技创新催生了数字货币,广义的数字货币包括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等。[3]电子货币是法定货币的电子信息形式,其法律性质与功能和法定货币基本相同,其本质是以法定货币表示的电子化支付工具。虚拟货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发行主体,用于购买网络虚拟产品的支付媒介,即网络社区虚拟货币,以腾讯的“Q币”为代表;另一类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没有发行主体、去中心化的虚拟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4]法定数字货币是以国家主权为保障,由中央银行负责发行,以数字信息为表现形式的法定信用货币。[5]本文所研究的数字加密代币,特指基于区块链技术、没有发行主体、去中心化的虚拟数字货币,如比特币(Bitcoin)、莱特币(Litecoin)、以太币(Ethernetcoin)等虚拟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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