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场监管理论我们可以看出,金融监管需要注重其制度方面,同时也要关注其技术方面,这一建构关键在于优化我国各个行业内部的规范。
1.市场准入和退出监管。自互联网络金融行业开始出现,便伴随着跑路潮,大量的机构利用监管缺位牟利,所以技术与市场并重的监管模式是我国扭转互联网络金融乱局的重要方案。完善金融业统一的信息技术标准,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加强各种风险的监测和预防,与国际上先进的互联网安全标准和规范相统一,在此基础上逐步确定市场进入的最低标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可以考虑以发放牌照的方式进行管理。如:注册资本或规模;技术协议安全审查报告;办公场所与网络设备标准;风险揭示与处置规划;业务范围与计划;交易记录保存方式与期限;责任界定与处理措施等。出于维护金融体系安全、防止互联网金融保存的重要客户资料泄露和丢失的考虑,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退出都非常谨慎,采用多项立法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投资收益、退出保护。对于互联网络金融企业的退出机制建立,需要在市场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加强基础研究,逐步确立市场推出、市场清算、市场退出方式;做好投资者教育,正视市场风险;加强准备金制度,合理估算风险拨备资金需求;在民间金融中探索适用存款保险制度,以防止金融机构退出后,投资者采用非理性的维权方式。
2.业务变更管理。英国的沙箱机制给我们深刻的启示,即并不否定任何一种创新,而是如何去关注创新形成的制度。金融市场的行为较之于其他市场,应该更加严格。对于业务范围也应该严格审批备案程序。对于混业金融集团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除了基本的支付业务,是否允许在网络中经营保险、证券、信托和各种非金融业务,监管机构应明确准入及变更条件;其次,对于分支机构也应该严格管理。(www.xing528.com)
3.监管机构需要使得日常检查常态化,并且不断修正监管内容。对于金融机构相关的指标,需要综合监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检查;交易系统的安全性检查、客户资料的保密性检查;保护客户隐私权的检查;电子记录的准确完整性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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