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金融监管制度相比,个人征信体系、对于投资者的态度等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监管的效率。在美国,征信体系是美国获取基础数据,进行监管的重要基础,美国的征信行业不容小视,以Experian(益百利)、Equifax(艾克发)、Trans Union(环联)为主的三大信用局和以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惠誉(Fitch Group)为主的信用评级体系,构成美国征信体系的基本框架。完整的社会征信体系、个人信息安全保障、投资者保护体系、风险控制及交易披露机制的完整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较之于其他国家,更为有效。美国监管部门尤其关注对借款人的保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及其各州证券监管部门努力采取措施解决放款人和借款人的信息不对称,例如,通过注册登记和强制性信息披露来保证他们能够得到足够的信息以做出合适的决定,同时监督商业操作和销售实践以防止欺骗和滥用。
美国采取的是二元化的监管体制。美国政府《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2009》强调加强美联储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将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扩大到所有可能对金融造成威胁的企业,当然包括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并专门成立了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OC)用以监视系统性风险。其中,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的是审慎宽松的政策,主要通过补充金融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络电子环境要求。在监管体制、政策、内容、机构和分工等方面,对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要求比较相似。2010年7月15日,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Dodd-Frank Act),核心内容就是在金融系统当中保护消费者,并针对影子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强了金融监管,被认为是“大萧条”以来最全面、最严厉的金融改革法案,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树立新的标尺。
第三方支付的美国监管模式。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互联网金融》[14]一书中介绍,美国金融当局对第三方支付机构采取的金融监管,主要是从三个角度来进行:一是从机构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公司视为货币服务机构,是货币转账企业或货币服务企业,而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对货币服务机构以发放牌照的方式管理和规范,明确规定初始资本金、自由流动资金、投资范围限制、记录和报告制度、反洗钱等方面内容。二是从功能监管的角度,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滞留的资金视为负债,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服务实现对其监管,并且规定平台滞留资金需要存放在参保商业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账户资金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三是对于监管范围和职责分工,美国监管当局规定所有货币服务机构都必须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上注册,开业前要通过认定。此外,货币服务机构需要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两级监管。各州根据联邦法律制定本州监管标准和范围,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www.xing528.com)
众筹平台的美国监管模式。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OBS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JOBS),旨在放松对创业公司和中小企业的监管规定,帮助他们更为便捷地融资和上市,支持包括众筹平台在内的为中小企业公开融资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关于境内外“众筹融资”的研究报告》[15]所述,美国的JOBS法案开启了股权式众筹合法化的大门,但该法案只是概述一些初始的监管框架,具体的实施办法还有待美国证监会出台最终的监管规则。美国监管当局要求,众筹平台必须到SEC进行注册登记,众筹融资要求发行人至少在首次销售的21天之前,向SEC提交信息披露文件以及风险揭示,如果筹资额超过50万美元的话,需要披露额外的财务信息,包括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众筹融资管理的规定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规定:一是限制项目融资总规模,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能超过100万美元。二是限制投资人融资规模,每个项目可以有很多小的投资人,但对每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如投资人年收入或者净值低于10万美元,其总的融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占总收入的5%。
P2P的美国监管模式。目前,美国正在筹划对P2P行业监管的问题。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GAO)向美国国会提交了报告《P2P借贷——行业发展与新的监管挑战》(Person-to-Person Lending,New Regulatory Challenges Could Emerge as the Industry Grows),全面、准确地对美国P2P行业的发展与监管进行了论述。该报告提出了两种可行的方案:一种方案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与联邦共同管理的监管架构(包括SEC、FTC、CFPB等),主要通过联邦和州的证券登记与强制信息披露条款来对放款人进行保护,对借款人的保护则主要通过消费者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保护相关条例进行。另一种方案是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集中于一个单一部门,由该部门来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尽管多数情况下P2P监管是有效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利率市场化的大背景下,金融市场的道德风险还是广泛存在的,纽约时报披露Lending Club创始人违规未披露进行利益输送的事件,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恐慌,也让P2P行业面临比较大的质疑。[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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