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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发展视角引导金融监管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互联网金融波及行业较多,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按照这份指导意见,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金融法学家:发展视角引导金融监管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依赖于对于市场的整体判断,在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之后,必然有一个慢慢稳定的过程,但由于我国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原因,2013年开始国家加大了对于信贷的调控,大部分的民营企业面临着比较严峻的信贷形势,与高昂的民间借贷利率相比,基于贷款主体自融的P2P平台、建设成本和违法成本很低的互联网金融显然就成为非常重要的民间资本融资力量,也为市场化利率带来了非常重要的缓冲区。一些业界实业家也认为,互联网金融将成为金融市场的“鲶鱼”,极大地推动市场化利率的实现。自余额宝上线后,普惠金融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金融形式且发展迅速,国外Zopa、Lending Club、Prosper及国内宜信财富、冠群驰骋等公司发展迅速,由于缺乏足够的行业准入门槛,业务经营监管缺位,无退出机制,加之旺盛的社会融资需求,信贷紧缩后商业银行对于民营资本的抽贷,导致P2P行业野蛮生长,由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违法成本较低,所以违规运营的机构大量出现,而金融行业本身的特点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互联网金融波及行业较多,涉及的监管部门众多,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有关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按照这份指导意见,互联网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显然如此庞杂的监管主体,形成统一监管已经是大势所趋。“穿透式监管”便是为了应对该问题,由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提出。他表示要透过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联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则。业界人士认为,分业监管虽然终结了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无人监管”的问题,但是对于跨界互联网金融业务依然无解。

对跨界互联网金融产品和金融活动,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调成本还比较高,部门协作监管机制有待完善,在具体操作上实务界提出:在业务人员管理上,上海银监局建立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监管信息系统,实时收集、分析、汇总、分类监管信息,并且和证监局、保监局进行合作,避免“交叉感染”,“互联网金融行业可以参照类似做法,建立全行业的诚信经营信息系统,加强违规信息共享,从源头上控制风险。”[13](www.xing528.com)

同时,经过对国内50家左右P2P运营公司的调研,其运作模式也有着自身的原因和特点,所以在运行中收效非常明显,这为我们在监管中提供了清晰的样本,如招财宝板块,其利用自身在供应链方面的优势进行经营,由于其对商户已经进行了相对翔实的征信,所以其违约率和风险度是可以控制的;在美国上市的宜信财富,由于其选择的借款人目标群体为白领阶层,信用状况良好,该公司经过几年的经营,对于白领阶层的违约率进行了详细的实证调研,通过精算,完全可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所以其运作是比较好的;晋商贷为山西省的平台,由于经营过程中,比较专注于本土次级资产融资,如煤炭企业等,风控人员对于煤炭经营有着长期的交易基础,同时又容易监控,所以在风险控制和市场利率定价方面,风险是可控的。这些调研结果显示,我们不能因为风险而忽略融资本身需求,普惠金融的存在有着其自身特殊的地位,这便要求我们边梳理模型、控制风险,边进行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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