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是利用现代因特网络平台,对金融信息的汇总处理、资金供求的在线撮合、资金的移动支付为技术方案的新的金融服务模式。电子商务法中的功能等价学说,其核心在于从电子商务角度解析互联网络金融中的核心内容及各个环节,来解析其法律风险及防控的手段。
运用电子商务法中的功能等价学说[11]解析以及参照ZOPA、PROSPER等国外互联网络金融企业实务,我们可知:互联网络金融需要社交信息网络作为金融信息的发布整理汇总、搜索引擎和云计算寻找供需、移动电子安全及支付为平台支持这三类要素。三种技术方案体现在金融功能中,可以实现金融主体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信息撮合、资金清算的功能。
互联网络程序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界定为著作权,它体现在技术和伦理两个方面的功能,在互联网中,信息数据较传统环境中更为开放,所以在对于信息数据的采集、保存、整理、加工、利用便需要严格的考虑。互联网络使用率高的国家有如下特点:①网络基本权利的基础研究和法律实践先行是成功经验。在美国依法规范互联网版权、监控互联网通信,保护力度很强而且惩罚性规定严厉,该类条款系统地界定了互联网络信息的采集和禁止性规定,隐私权法极大地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和可以公开的事项,而对互联网版权的保护也对于互联网中的著作权带来了很好的保障。②信息过滤和内容分级是另外一条行之有效的方案,具体制度包括分级制度和将违规网站和经营者、有网络性犯罪污点的人纳入黑名单予以全国公布,这一措施有着极大的震慑作用。③政府和社会协调监管是另外一个手段,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如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的“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的八条准则等。一些国家如韩国,自2002年起便开始推动网络实名制,2005年正式实施网络实名制,这一方案对于网络中文责自负起到了较好的支撑作用。④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制度体系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技术力量,建立在B2B、B2C等环境中的电子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律规范,不仅可以给互联网络金融带来必要的技术力量,也可以在实践中对于联合国、OECD、欧盟的各种政策、规范予以细致地研究。(www.xing528.com)
以上内容在技术性内容中凸显伦理的价值,任何现代技术的运用,我们应尽可能排除对于技术的歧视,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英国和美国由于对基本权利的基础研究的优势和对于网络伦理扎实的研究,同时依靠健全的法律条款和政府行政管理,以及对于版权和信息使用的界定,使得互联网技术有着一个健康的外围环境,这样法治对于新技术的兼容能力是许多国家所不能比拟的,同时因势利导,英国监管机构(FCA)创设了FinTech加速中心用于基础研究和动态监管[12]。同时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络金融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当我们在对于它有着明确的预期或者目标时,我们首先需要做到的是控制其负面的影响。对于趋势政策的配合,我国政府效率明显,提出“互联网+”的产业政策,多次发布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