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络金融是对传统金融在诸多方面的变革,因此对其有效监管需要对其本质进行解析,以功能监管视角,根据默顿和博迪(1993、1995、2000)的观点,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不会随时间和空间而改变,只有金融机构的形式和特征才会发生改变,因此,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金融机构的竞争和创新能力会使得金融系统各项功能提高。[9]
无论是美国还是德国[10],世界各国在20世纪末,逐步抛弃金融防火墙及分业监管,向统一的监管模式过渡,网络技术极大地促进了混业经营体系的监控能力和协作能力。面对互联网,各国均以开放的态度,审慎考察其对金融市场的冲击,注重于制度环境、安全环境、投资人保护为一体的综合监管方案。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成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之一。所谓审慎监管,是指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目标,主要采用审慎工具,以必要的治理架构为支持的宏观的逆周期的相关政策,更好地防范和管理跨时间维度和跨行业维度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风险,解决金融体系经济周期性和系统性风险集中的问题,弥补微观审慎监管和传统货币政策工具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方面的不足。
但是系统性风险防范、消费者保护和处理纠纷机制建立等都非常重要。监管原则的一致性、竞争的公平性需要体现。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最终要形成三个支柱:机构自身的管理、市场约束和更加针对系统性风险防范的外部监管制度安排。大数据是当前的热词,而RegTech则是利用大数据来丰富监管制度的范例。当前无论是对产品功能还是机构的监管,都是单维数据搜集、点状数据分离的分散化监管。在大数据时代中,对数据的维度和收集方法均有想象空间。这可以将微观审慎监管和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做得更好。(www.xing528.com)
互联网络金融所涉及内容虽然非常繁复,但是从实质来看,仅仅是从互联网技术驱动带来渠道方面的革新,我们在分析其功能的时候需要注意其各板块功能需要的应有的监管供给。首先,从互联网络征信体系来看,不可否认,互联网金融为金融参与者带来了“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但不可忽略的是,由于我国金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对于金融行业是逐步放开的态度,缺乏市场长久博弈之后的均衡。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征信信息,市场参与方的征信信息事实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对称,而由于互联网中信息扩散速度极快,如果没有足够的应急预案,很多金融机构容易被打垮。其次从互联网交易中介体系来看,世界各国把该类金融称之为普惠金融或者选择性金融,在国外一些国家其功能主要限于一些特定的领域,但由于我国现有融资结构存在着诸多问题,准入机制缺乏、业务模式问题使得大部分的平台成为设立方的自融平台或者成为民间融资的主要载体,融资规模偏离了普惠定义,在金融监管中,给这一金融形式以较好的定位,有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外,无论供应链金融、P2P、众筹行业、大数据金融,事实上均为中介市场主体,依靠自身信息获取渠道,去撮合投融主体之间的实际交易需求,这边需要平台方具有强大的信息搜集、信用审查、风控措施审查主体,同时不逾越刑事红线。由此来看,仅凭普惠金融部门的设立,缺乏市场博弈的监管,无法全面叙述被监管主体的特征,更无法真正地实现有效监管。最后从营销渠道角度来看,互联网络金融只是传统金融的线上门店,这一类监管因涉及一些国内的禁止性法律规范,如私募对外宣传方面的禁令,只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中实际执行相关的规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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