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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里的货币选择权是指社会公众享有法定货币归属与使用的选择权,有权决定使用法定数字货币或法定现钞或硬币完成货币支付,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不得强制公众授受某种货币或拒绝提供相关报务,收款方在有条件接收法定数字货币的条件下,也不得拒绝接受以法定数字货币支付款项。

金融法学家: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利

社会公众是货币财产权的核心享有主体,它是一种法定的财产权、独立的财产权和浮动的财产权,是财产权整体的特殊领域。[36]社会公众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利,在普通法定货币权利基础上又具有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的货币选择权、货币兑换权、绝对支付权、支付确认权和赔偿请求权上。这里的货币选择权是指社会公众享有法定货币归属与使用的选择权,有权决定使用法定数字货币或法定现钞或硬币完成货币支付,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不得强制公众授受某种货币或拒绝提供相关报务,收款方在有条件接收法定数字货币的条件下,也不得拒绝接受以法定数字货币支付款项。这是法定货币的基本法律性质,如果不赋予社会公众这项权利,它事实上就不可能是法定货币。[37]

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条件下,社会上流通的法定货币体系内的货币应主要包括三种,即法定现钞或硬币、法定数字货币和金融机构的存款货币。在这三种货币中,法定现钞或硬币与法定数字货币都是法定货币,它们之间必须能够实现无条件的同货币单位的兑换;否则,就会形成二元结构的法定货币体系,公众会将其区分为良币和劣币,影响法定货币体系的完整统一、影响货币流通秩序。同时,还必须保障法定数字货币与存款货币之间的自由兑换权,不得因它们之间的性质不同和金融管理的需要而限制它们的自由兑换。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或硬币不同,它基本上没有发行流通成本和违法犯罪记录的问题,即使对现钞和硬币与存款货币之间兑换的某些限制,也不应延续给法定数字货币。[38]

法定数字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社会公众应享有绝对的支付权,只要承认它是法定的数字货币本身,支付管理系统就不得限制货币财产权人的支付权利。法定数字货币不同于现钞和硬币,它们是通过中央银行或其授权的商业银行鉴定真伪的,只要是符合法定要求的真实法定货币就有绝对的支付权,收款方就不得拒绝接受,无论付款方取得该法定货币的手段是否合法。法定数字货币是在电子网络系统中流通的,它的法定货币属性鉴定是通过网络系统自动实现的。因此,只要没有被系统管理机构认定为是假币,无论社会公众取得该数字货币的手段是否合法,它都不影响其货币财产权的享有,都必须保障其绝对的支付权。即使社会公众以非法手段取得数字货币,也只能通过其他法律关系处理。[39](www.xing528.com)

货币支付是一种财产交付行为,不同类型的货币有不同的支付确认方式,付款人确认支付即发生货币财产权的转移效力。在以法定现钞和硬币支付的条件下,以付款方实际交付现钞或硬币给收款方,并且收款方没有提出数量和质量的异议作为支付确认的方式;在以支付凭证进行存款货币支付的条件下,以货币财产权人在支付凭证上的表述和签章作为支付确认的方式;在以电子货币进行存款货币支付的条件下,以货币财产权人的电子支付表述和签章作为支付确认的方式。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都是在电子网络中流通的,它们的支付确认方式具有共同性质,无论是采取“有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的流通体系,货币支付的确认权都应属于货币财产权人,只要满足法定的支付确认条件该支付即产生法律效力。同时,货币流通网络维护机构必须向公众明确电子签章或“私钥”的身份和指令确认效力,明确社会公众必须承担的妥善保管义务,并采取可能的保护措施。[40]

货币财产权是设权性财产权,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以权利凭证的存在为前提。对于法定现钞和硬币而言,社会公众必须妥善保管,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只要失去对货币本身的占有,就丧失其货币财产权。法定数字货币与电子货币都是存在于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电子网络中的货币,它们在财产权的享有和行使上具有共同属性。如果因网络故障、网络受到恶意攻击、网络设备损坏、网络安全缺陷等,不可归责于社会公众的原因而导致账户中的货币财产受到损失,应属于网络经营和维护机构的责任。这种责任法律应将其规定为严格责任,只要社会公众提出财产赔偿的主张,网络经营和维护机构不能证明是由于其自身过失而导致的损失,就应该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以保证网络货币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至于实质原因和损失的分配,应按照网络经营和维护机构与侵害人的实质关系最终确认责任。[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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