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是不可能离开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即使是在中央银行独立运营“去中心化”的网络系统中,也必须保持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系统同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对接;否则,就难以实现法定货币与存款货币之间的兑换,人为地割裂完整的货币流通体系,这就要求必须赋予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特定的权力。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力应主要包括:代理经营权、身份审核权、兑换经营权和单向收费权。其中,代理经营权是指中央银行应赋予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部分法定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业务的权利。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主要经营的是存款货币,但存款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必须是能够自由或相对自由兑换的,否则整个社会货币流通体系就不可能完整。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根据具体情况赋予商业银行与支付机构适当的数字货币代理经营权,尽管不同的法定数字货币体系这种权力的内容可能不同,但无论何种发行与流通体系,都必须实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之间货币流通体系的衔接。[29]
我国现行法规对银行账户的开立身份有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以真实身份实名开立账户,同时赋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的审核权,禁止匿名或以他人身份开立账户,这是防止客户利用金融机构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措施。法定数字货币系统也是一种必须设立账户的货币系统,从货币流通的角度看,它与存款货币流通系统具有共同的技术特征。我国建立法定数字货币体系的考虑之一,就是它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预防违法犯罪,使任何交易都在系统中保留流通记录,以有效地避免出现大量使用法定现钞交易的情况。因此,在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管理数字货币系统的过程中,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的相关法规,赋予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客户身份审核权,这也同时是其必须承担的义务。[30](www.xing528.com)
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是企业,它是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不可能在代理中央银行经营管理数字货币业务的过程中以其自营利弥补业务支出,除非这些支出能够给其取得收入带来满意的利益。因此,对于大部分数字货币系统的经营管理业务,代理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都应收取合理的业务费用;否则,即使强制其无偿为中央银行和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也会因其没有业务动力而影响数字货币发行与流通体系的正常运行。但是,法定数字货币经营管理业务属于法定货币业务,社会公众不能因使用国家法定货币而支付费用,这是违背基本的货币法理的。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业务,只能向中央银行收取合理的费用。并且,中央银行的数字货币发行收入也完全能够覆盖这些费用支出。因此,应该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赋予其代理经营管理的单方向收费权。[3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