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作为管理国家或区域货币事务的核心机构,不仅应享有必要的法定数字货币权力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货币义务。这些义务总体来讲主要包括,系统维护义务、费用支付义务、币值稳定义务、损失赔偿义务和隐私保护义务。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必须在特定的电子网络体系内进行,中央银行的首要义务是维护这个货币流通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网络系统既可以是“有中心化”的也可以是“去中心化”的,既可以是中央银行独立设立的也可以是委托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管理的。但无论采取何种具体运行模式,中央银行都必须承担最终的系统维护义务,它都必须是最终义务的承担主体。并且,即使按照现行法规,中央银行也承担着维护法定货币流通秩序的义务。[23]
法定货币的发行与流通不仅会取得发行收益,同时也必须支付较多的运行维护费用。在仅有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法定货币发行与流通费用主要包括货币印制费、发行管理费、货币鉴定费、货币回笼费、货币销毁费等,这些费用按照现行法规的规定基本上都是由中央银行承担支付义务的,只有同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直接相联系的费用是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中,货币的发行与流通费用主要包括,系统建设费用、系统维护费用、权义认证费用、网络资源费用等,这些费用都应该属于法定货币发行与流通费用,原则上都应该由中央银行支付;只有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利益直接相关,且经营管理相关业务也同时有利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经营的法定数字货币流通费用,才可以考虑由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共同负担,或完全由它们自行负担。[24]
稳定币值是中央银行的核心义务,它既包括法定货币与商品劳务的比值,也包括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值。虽然,币值稳定并不等同于币值不变,但它的波动幅度必须控制在被依法认定为财产征收的范围之外,不得产生财产征收效果;否则,货币财产权利人就有权要求中央银行给予价值补偿。于此同时,中央银行还有义务维护法定现钞和硬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之间的同等价值,不得为不同类型法定货币的支付设置障碍、影响公众对不同法定货币使用的选择权,从而导致事实上不同法定货币之间的币值波动,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类似现象。即使发现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等有能力事实上影响币值变动产生这种效果的行为,也应认定为是影响币值稳定的违法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并依法给以处罚。[25](www.xing528.com)
法定货币也是会受到财产损失的,除因币值变动造成的损失之外,在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还会发生货币本身的遗失损失、毁损损失、假币损失、支付失误损失等。这些损失通常都是由于货币使用人的自身过失导致的,只要中央银行或支付机构在此过程中没有直接的过错,法规即规定只能由货币使用人自行承担损失。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条件下,货币权利人可能因系统故障、系统受到恶意侵害、系统经营人的过失、身份签章的泄露、甚至存储设备损坏等而受到损失。并且,这些损失往往都是可以证明或追踪的。因此,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条件下,只要货币权利人主张其货币财产受到损失,中央银行或经营机构就必须承担证明责任,只要不能证明权利人的主张不成立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中央银行应对货币权利人承担的义务,也是数字货币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26]
在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除客户办理法定货币存款,或者大额存取法定货币,或者有可疑法定货币交易外,法定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基本上同货币使用人的身份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不存在明显的使用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但是,在货币进入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系统之后,我国现行法规就有明确的货币使用人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法定数字货币在流通系统上不同于现钞和硬币,它必须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等设立的网络系统中才能够流通,它的流通记录同存款货币具有共同属性。在此条件下,就存在明显的数字货币使用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因此,法律必须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隐私权保护义务,即使是在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理经营的条件下,它也应是中央银行的基本义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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