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数字货币是一种新型的法定货币,按照世界各国和货币区域相关法律的基本规定,它的核心货币权力应属于中央银行。具体来讲应包括,货币发行权、发行收益权、系统管理权、授权经营权、规章制定权和监督管理权。法定数字货币是法定货币的一种,在法定数字货币发行后,流通中将有两种法定货币,即法定现钞与硬币和法定数字货币。法定现钞和硬币的发行权属于中央银行,这在我国及世界各国或区域的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为统一货币发行权,实现货币流通体系的统一协调,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权也必须赋予中央银行;否则,必然导致整个货币发行和流通体系的混乱。这就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权。[18]
当代货币的财产属性是信用货币,它代表的是中央银行和国家或国家联盟的信用,货币的价值就是中央银行和国家或国家联盟的信用价值。同时,信用货币是不能兑换的货币,不得以持有的信用货币要求发行机关兑换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此,法定货币的发行必然会给发行机关带来发行收益。法定数字货币也是法定货币,它的发行也会使流通中的法定货币总量增加,从而形成货币发行收益。按照我国及世界各国或区域相关法规的规定,货币发行收益应归属于中央银行。因此,法定数字货币发行收益也应归属于中央银行。当然,法定货币发行收益是统一的,数字货币的发行必然影响到现钞和硬币的发行,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量的增加可能会导致法定现钞和硬币发行量的减少。这就需要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基本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文件,将法定现钞、硬币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收益统一作为法定货币的发行收益进行统一核算。[19]
法定数字货币与法定现钞和硬币的主要区别是,现钞和硬币是实物形态的货币,它们可以不借助于任何机构和网络等直接在收款人与付款人之间流通,不需要建立特别的货币流通系统;法定数字货币是电子网络账户中存在的法定货币,它必须在有专门管理和维护的电子网络中才能够流通。无论这个流通系统是中央银行独立管理的还是委托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为管理的,都必然会产生流通系统管理权的问题。由于在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的条件下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法规也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的条件下就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文件,明确规定中央银行对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系统的管理权,即使是委托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代为管理其最终管理权也应属于中央银行。[20](www.xing528.com)
虽然法定数字货币流通系统的管理权应归属于中央银行,但中央银行事实上是难以对数字货币流通系统进行具体经营管理的。这是由于,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的客户涉及每一个使用人民币的主体,既包括各种类型的单位也包括每个有行为能力的个人,既包括本国主体也包括需要支付人民币的外国主体,中央银行很难具体经营管理这样一个庞大的流通系统。并且,我国现行法规也禁止中央银行直接对社会公众办理业务,现有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也在具体经营存款货币的流通体系,如果再建立一套完全独立的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还会导致巨大的资源浪费。因此,必须修改和完善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商业银行法》等法规,赋予中央银行授权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具体经营管理数字货币系统的权力,以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中央银行的业务纯粹性。[21]
法定数字货币是一个庞大的支付结算体系,要保证它的正常运行不仅需要对我国现行有关人民币的法律、条例等进行修改和完善,还必须赋予中央银行根据需要具体制定和修改“法定数字货币规章”的权力,以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支付结算和系统管理行为进行具体规范。这是当代社会关系变化的迅速性和专业性的客观要求,如果都完全由法律进行调整则难以适应货币流通的现实需要。于此同时,还必须在传统货币监督管理权的基础上,进一步赋予中央银行对法定数字货币流通体系的监督管理权,以对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数字货币流通系统的日常经营管理行为、各支付结算主体的数字货币使用行为进行日常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处罚或提起诉讼,发现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及时进行侦查或向侦查机关进行案件移送,维护法定货币流通体系的效率、秩序和安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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