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相对应,数字货币的流通机构也可以分为直接流通和间接流通两种基本模式。直接流通是单位或个人直接通过其在中央银行设立的数字货币账户,实现数字货币的流通或收付划转;间接流通是单位或个人通过其在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数字货币账户实现货币的流通或收付划转。它们也都可以分为“有中心化”和“去中心化”的流通模式,在“有中心化”的货币流通模式下,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是数字货币流通的管理人,是数字货币流通的中心,存在集中的统一管理;在“去中心化”的货币流通模式下,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支付机构只是自动化支付结算体系的维护者,数字货币流通体系采用区块链技术自动实现不同单位或个人账户之间的货币划转。
当然,无论是“有中心化”还是“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流通模式,整个货币支付结算体系都会分为“存款货币流通体系”和“数字货币流通体系”。在“存款货币流通体系”条件下,账户中货币的法律性质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存款货币,它是法定货币的转化形式,代表的是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的信用,如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会成为破产财产。但于此同时,存款人也会因此取得存款利息收益。在“数字货币流通体系”条件下,账户中货币的法律性质是中央银行的法定数字货币,它代表的是中央银行或国家的信用,如果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破产,这些货币资金不会成为破产财产,只有在中央银行或国家“破产”的条件下它才会成为破产财产。但于此同时,它也因其法定货币的性质而不会取得利息收益,法定货币本身是不具有价值增值属性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在这两个货币流通体系中进行选择,它们对社会公众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当然,作为两种法律性质不同的货币,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单位或个人应享有转换的选择权。“如此一来,原则上中央银行会有两种可能选择,或者默许私人部门数字货币发展并保持中央银行当前的清算制度安排,或者是在现有制度之外增加中央银行对手方的数量。”[10](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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