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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电子网络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数量的不断增加,世界许多国家开始推行无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机制,试图以数字货币取代现钞货币,实现“无现金国家或无现金社会”。同时,无论是强制使用“存款电子货币”还是强制使用法定数字货币,都存在一个剥夺社会公众的法定现钞和硬币使用权的问题。因此,发行与流通法定数字货币不可能取代法定现钞和硬币,它们应该是一种共存关系。

金融法学家第9辑: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

法定货币从货币权力(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讲,是由中央银行直接承担货币信用责任的货币,它既可以表现为各类单位或个人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可以表现为各类单位或个人直接持有的法定现钞或硬币。它们都是直接以中央银行的信用作为财产担保的,只要中央银行不破产,这些货币的财产价值就不会发生直接的损失。但是,法定现钞和硬币的存在形式却是与法定数字货币具有明显区别的,法定现钞和硬币以实物形态直接为各类单位或个人直接持有,它们所媒介的交易是在这些单位或个人之间直接完成的,在此过程中不需要中央银行的直接参与就能够实现,中央银行对这些行为只有货币法意义上的监督管理权力。在法定数字货币的条件下,各类单位和个人要持有这种货币就必须开设数字货币账户,并通过数字货币账户之间或货币存储设备之间的划转实现其媒介交易的流通、完成数字货币的交付,不可能像法定现钞或硬币一样可以通过直接的交付完成交易行为。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引起的一个直接问题,即是否保留现行的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制度,是否以法定数字货币取代法定现钞和硬币。随着电子网络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数量的不断增加,世界许多国家开始推行无法定现钞和硬币流通机制,试图以数字货币取代现钞货币,实现“无现金国家或无现金社会”。[8]这里必须明确的是,提出“无现金社会”的设想与发行法定数字货币既具有内在联系也有本质的区别。所谓“无现金社会”既可以通过“存款电子货币”的使用而实现,也可以通过发行和流通法定数字货币而实现,它们之间并不是一个等同的概念。同时,无论是强制使用“存款电子货币”还是强制使用法定数字货币,都存在一个剥夺社会公众的法定现钞和硬币使用权的问题。目前,如果收款方拒绝接受法定现钞和硬币,直接构成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违反,也直接否定了法定货币的无限法偿效力。并且,即使在将来发行与流通法定数字货币的条件下,也不应该强制剥夺社会公众对现钞和硬币的使用权,这既是一个生活习惯问题也是电子网络技术可能性的问题。目前的电子网络技术不可能满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实现数字货币支付,即使在将来也难以满足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实现数字货币支付。因此,发行与流通法定数字货币不可能取代法定现钞和硬币,它们应该是一种共存关系。(www.xing528.com)

当然,随着电子网络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以及绝大多数社会公众支付结算习惯的改变,数字货币的支付数量会越来越大,甚至可能出现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基本上不再使用现钞和硬币的情况。但是,绝对取消法定现钞和硬币是难以完全实现的。首先,无论是任何形式的数字货币支付结算方式,都必须依靠电子网络和数字货币存储电子设备的运行。在电子网络和数字货币存储设备不能运行的条件下,没有法定现钞和硬币现实的支付结算就无法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可能越来越少,但不可能不会发生。其次,任何自动化系统的运行都不可能是绝对可靠的,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故障,甚至可能会因为某种不可抗力导致系统的瘫痪。在此条件下,如果没有替代性系统就会导致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停滞,这是当代社会经济体系难以接受的。最后,货币是为人服务的,采取何种货币流通形式必须充分尊重社会公众的选择,虽然我们可以引导社会公众的生活习惯,但不应该强制某些公众接受另一些公众的选择,这是对其选择权的强制剥夺。尊重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和对生活方式的选择,是任何立法都必须给予足够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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