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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地层面农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第9辑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承担一行三会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能,也应承担起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能。

央地层面农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第9辑

央地层面的农村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本质问题是权力结构问题,即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权方面的权限划分模糊不清,致使央地金融监管缺乏配合联动机制,信息不对称情况严重,央地金融监管目标不一致极易导致央地冲突。其一,目前地方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缺失,地方监管权限主要来源于国务院授权或部委委托,授权多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金融监管中央和地方分权应当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上,形成一个基于法律规定的法治化的央地关系,通过地方自治法划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分界线,宜加快分权立法,通过法治化明确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限。鉴于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到关键阶段,各个领域的改革措施不宜叠加出台,可以在过渡期先由中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在其中明确农村金融领域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范围,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全国性、跨区域的农村金融机构等已由较为完善的中央金融监管体系负责,对于不跨区经营的地方性农村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明确地方政府是地方金融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和承担者,通过监管责任的法制化防范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矫正地方金融监管的目标为地方金融稳定。其二,将金融立法权在一定范围内下放到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农村金融监管领域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需要制定符合农村金融发展需要的小微金融机构监管标准,发挥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观能动性,在央地互动中形成一个基于法律规则、透明高效、联动配合的博弈关系[14]。其三,通过将央地监管协调机制法制化,结合自愿协调和强制协调两种情形,设定相应的金融协调行政责任,将农村金融中的监管协调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使中央层面的农村金融政策能够落实到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中,也使地方金融监管的实践和制度成果能够有效反馈和反作用于农村金融的顶层设计。其中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承担一行三会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能,也应承担起中央和地方之间的沟通协调职能。(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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