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玖玖[1] 刘 骏[2]
摘要:农村金融监管在制度层面依赖于中央层面自上而下的改革路径,但在实践中主要依托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存在制度错配现象。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情况下,这一现有的监管架构无法实现农村金融监管的有效传达,反而致使其在正当性和有效性方面存在问题。通过对农村金融监管制度供给现状的历史性考察和逻辑性考察可以发现,这种正当性的失效具体表现在权力结构、效力层次、监管工具和监管绩效四个方面。在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进路构建上应着重构建中央层面、地方层面和央地层面三个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关键词:农村金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制度供给(www.xing528.com)
近年来地方金融快速发展,农村金融作为地方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不断累积风险。2015年以来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已经暴露了中央层面金融监管协调的诸多不足,但是地方金融监管却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讨论之外,这对于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金融监管架构是不利的。
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近年来各地金融办开始加挂“金融监管局”牌子,表明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开始从服务型向服务与监管并行的职能定位转变。农村金融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生态,虽然受到中央层面顶层设计的监管,但在实践中又主要依托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小微金融机构,因此主要受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管理,存在监管现实和制度供给上的错配。本文拟以农村金融发展为具体语境,就多部门分业监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在此基础上以央地金融监管协调为视角对农村金融发展的法治进路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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