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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金融管制与创新的策略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管制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效率运行的必要制度安排,是应对脆弱性、外部性和不对称性等金融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机制。而且,在对金融市场必要管制的同时不能抑制金融创新。通常金融创新在弱管制下能够更快地成长,但也易于突破红线引发风险,因而,美英等先进国家的金融法制目前更加重视管制下的创新,而非创新下的管制。[22]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问题要求监管法制必须平衡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的关系。

金融法学家:金融管制与创新的策略

金融管制是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和效率运行的必要制度安排,是应对脆弱性、外部性和不对称性等金融市场失灵问题的有效机制。由于金融产品的外部性问题、金融机构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金融市场的不完全竞争问题,金融业尤其是影子银行经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极易将个别风险扩散为危及社会的金融危机,因而金融管制的存在是必要的。金融管制能够保证经济安全增进社会福利,但其帕累托改进的倾向性特征能否转化为监管的帕累托效率则取决于具体监管机构所制定的监管法制、所使用的监管工具和所具备的监管能力。而且,在对金融市场必要管制的同时不能抑制金融创新。金融创新是金融业进步以及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灵魂和动力,它要求变革现有的金融管制措施和开发新的金融工具,以获得传统金融环境下无法获取的潜在利润。通常金融创新在弱管制下能够更快地成长,但也易于突破红线引发风险,因而,美英等先进国家的金融法制目前更加重视管制下的创新,而非创新下的管制。

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重点将关注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问题,央行行长周小川在2017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上表示应重点关注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问题。[22]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问题要求监管法制必须平衡金融管制和金融创新的关系。在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针对影子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我国的金融管制也更应强调管制下的创新。我国2017年8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体现了监管部门针对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创新问题的重视。未来我国金融监管应在为金融创新划定红线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开金融市场的准入,让更多民间资本更加自由地进入市场从事金融业务,打破配置金融资源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红利,推进金融组织制度、管理制度、金融市场、金融工具和金融技术的创新。

[1]本文系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制度支持研究”(2017NA05)分论的阶段性成果。**杨志超(1978~),男,山东菏泽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法、行政法

[2]*本文系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金融制度支持研究”(2017NA05)分论的阶段性成果。**杨志超(1978~),男,山东菏泽人,山东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金融法、行政法。

[3]所谓alphabet soup,是指一堆字母的组合,即在网络时代人们不管愿不愿意都会碰到许多字母的缩写组合。许多影子银行的投资模式都是以字母缩写组合的形式体现的,如SIV、SPV等。

[4]N.Cetorelli,and S.Peristiani,“The Role of Banks in Asset Securitization”,Federal Reserve Bank of New York Economic Policy Review,2012,Vol.18,No.2,pp.47~64.

[5]Stijn.Claessens and Lev Ratnovski,2014,“What is shadow banking?”,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Working Paper,http://www.imf.org/external/pubs/ft/wp/2014/wp1425.pdf.

[6]Acharya,V.,H.Khandwala,and T.S.Öncü,“The Growth of a Shadow Banking System in Emerging Markets:Evidence from India”,Forthcoming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oney and Finance,2013.

[7]沈伟:《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载《中国法学》2014年第4期,第153页。

[8]周莉萍:《影子银行体系:自由银行业回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8页。

[9]Luo Dan.,“Shadow Banking and Its Development in China:The Development of the Chinese Financial System and Reform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The Nottingham China Policy Institute Series,Palgrave Macmillan,London,2016.

[10]狭义定义法是指以经济活动为标准,将影子银行划分为五类:一是管理集合投资工具且受挤兑影响的机构;二是依靠短期资金发放贷款的机构;三是依靠短期资金和客户保障资产提供金融市场中介服务的机构;四是有助于创造贷款的机构;五是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广义定义法即“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定义法,其范围比狭义定义法界定的影子银行范围较广,包括除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公共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和金融附属机构外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财务公司、结构性金融工具、对冲基金、其他基金、证券经纪商、房地产投资信托及基金等部门。参见张媛:《FSB发布〈2015年全球影子银行检测报告〉》,载《金融发展评论》2015年第12期,第65页。

[11]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Global Shadow Banking Monitoring Report 2016”,2017,http://www.fsb.org/wp-content/uploads/global-shadow-banking-monitoring-report-2016.pdf,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0月。(www.xing528.com)

[12]所谓顺周期性,金融和实体经济之间相互强化导致经济周期放大,从而引发金融不稳定。

[13]周莉萍:《影子银行体系:自由银行业的回归》,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1页。

[14]沈联涛、黄祖顺:《影子银行阳光化:中国金融改革的新机遇》,上海远东出版社2016年版,第26页。

[15]指令权是指就特定宏观审慎工具作出的决策要求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予以执行;建议权是指就金融监管行为向审慎监管局和金融行为监管局提出建议,如果其不执行则需要作出。

[16]张承惠:《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举措及借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我国金融监管架构重构研究”课题,http://www.dss.gov.cn/News_wenzhang.asp?ArticleID=390657.

[17]Christian Hofmann.,“Shadow Bank in Sigapore”,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17,p.25.

[18]Christian Hofmann.,“Shadow Bank in Sigapore”,Singapor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2017,p.37.

[19]非存款负债的投资期限不超过2年,投资组合的平均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全先根:《金融危机的法治思考》,载《新金融》2009年第10期,第59页。

[21]马翠莲:《央行发布〈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2017)〉》,载《上海金融报》2017年8月8日。

[22]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时就点名了金融风险四个领域,称当前系统性风险总体可控,但对不良资产债券违约、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累积风险要高度警惕。周小川在年会上谈到金融稳定时表示,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未来将重点关注影子银行、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和金融控股公司四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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