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能够为金融监管注入良法的价值,提供影子银行管理的善治机制。影子银行监管的法治化包括治理体系的法制化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纵观美、英和新加坡的影子银行治理体系,无不以立法先行、依法治理、法治监管为治理的根本。金融法治并不能避免金融危机的发生,也不能完全避免影子银行风险集聚引发系统性风险,本质而言“失去监管的过度自由才是金融危机发生的根本原因”[20],但毫无疑问,以良法善治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体系能够有效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缓解系统性风险的不良影响以及提高风险处置的能力。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动态化是应对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突然爆发的重要手段。美、英等国的立法中均设立了专门动态监测识别金融风险监管机构,投入大量人力财力研发动态监管系统,构建影子银行企业登记、企业信用、监督检查、数据分析、风险处置、高管责任等完善的监管框架。同传统的监管模式相比,实现了监管的规范化和低风险化,在对影子银行实行实时监管的同时也实现了对潜在问题的实时处置。
我国不同的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基金公司等都开展了影子银行业务,由于监管主体和法律规章不一致,为影子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的机会。未来我国影子银行监管法治化应当避免超级金融监管机构或单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出现,应当以金融监管主体多元化、权利义务规则化和监管协调常态化为基本特征。可以采取“央行+行为监管”模式,将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交央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由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于具备信用转换、流动性转换与期限转换特点的金融组织及时纳入监管范畴,将突击式、随意式监管执法转变为常态性、穿透性监管执法,同时构建金融协调机构,实现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并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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