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市场自由化思想是美国影子银行体系产生和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受其影响的金融法律制度甚至为影子银行业务脱离政府监管提供了“法律背书”,在监管真空环境下系统性风险不断累积最终引发次贷危机的爆发。面对次贷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的风险性和暴露出的监管缺陷,美国政府颁布《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以下简称“《多德-弗兰克法案》”),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影子银行系统性风险问题进行了大刀阔斧式的改革。
在监管机构方面,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FSOC)能够统一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机制,宏观把握金融行业动态以及识别金融系统性风险。FSOC有权掌握影子银行体系经营信息,从而识别特定影子银行机构的风险性因素,并可根据其业务性质、资金规模、风险集中度等考察其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并根据其风险程度对特定影子银行机构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或者与美联储协调针对特定类型的影子银行施加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限制。通过FSOC的宏观统筹功能,美联储、财政部等监管机构能够针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影子银行施行宏观审慎性监管。(www.xing528.com)
在金融活动方面,《多德-弗兰克法案》对于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证券化产品等设定了新的监管规则。首先,它废除了私募股权基金、对冲基金的注册豁免规则,要求基金根据资金规模大小分别在证券委员会或所在的州进行登记,资金超过1亿美元的基金应当在证券委员会进行登记并接受其定期检查,基金管理者还必须保存投资经营信息以备随时检查。通过设定基金的准入、注册和退出机制,可以将外部影子体系纳入整个金融监管的范畴之中。其次,丰富证券化产品发行和评级的监管内容。《多德-弗兰克法案》要求证券化产品发行机构在资产负债表中至少保留5%的风险资产以保证其与投资者共担风险,证券化产品发行机构必须严格审查基础资产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再次,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影子银行业务通常以机构复杂的衍生品为依托,产品的不透明性致使风险敞口增大,而信用评级的滥用又进一步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新法案要求发行机构必须公开基础资产审查报告、担保设计以及回购交易等信息,信用评级机构也应对其内部运行机制、评级规则进行披露。最后,限制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的关联度,引入“沃克尔规则”,避免影子银行体系风险传导至传统银行。原则上禁止传统银行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对特殊情形下的投资通过立法严格限制比例。传统银行只能保留利率、大宗商品和外汇常规衍生品业务,高风险衍生品业务必须剥离至附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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