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一词最初源于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经济学家保罗·麦考利(Paul McCulley)在美国堪萨斯城联邦储备委员会2007年度会议上的演讲。他将影子银行描述为“以高杠杆率为特征的非银行投资渠道、投资工具和投资结构组成的一系列“字母形花片汤”(alphabet soup)[3]”。麦考利首次关注到影子银行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影响,同时认为这个金融领域异常复杂,其可操作性的定义依然有待界定。金融稳定委员会(FSB,The 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曾将影子银行界定为“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的(部分或全部)发挥融资媒介作用的金融实体或金融活动”。影子银行的金融实体通常包括:执行期限转换及流动性转换的特定目的实体,如资产支持商业票据(ABCP,Asset-Backed Commercial Paper)实体、特殊目的实体(SPV)等证券化工具实体;货币市场基金(MMFs)和其他具有存款特性的投资基金或产品;能够提供信用或杠杆的投资基金如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s);提供信用或信用担保的金融公司或证券机构;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或再保险公司。影子银行的金融活动通常包括证券化、证券贷出和回购协议。尽管该定义为影子银行的范围作了一个基本的界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金融机构如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并不属于影子银行的范畴,而且一些影子银行的金融活动如交易商银行担保业务、回购业务等均在正规银行体系内运作。[4]由于影子银行具有自我演化的功能,其金融实体和金融活动发展极为迅速,因而对其出具一个精确的定义并不现实。
尽管“影子银行”一词本身似乎代表了一个阴暗、危险的金融体系,但其却是金融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成果。它能够向金融投资者提供银行存款之外的投资渠道,基于其专业性使经济资源实现更为高效地利用,构成实体经济的替代性资金来源,避免监管带来金融抑制的同时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投资回报。事实上,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业务都是风险性业务,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交易风险。传统银行的风险聚焦于存单之上,通过一系列法律、监控措施和资本机制,传统银行的存单可以转化为安全的资产。影子银行的风险机制则是运用类似于资本市场的机制通过金融体系实现转化[5],如利用抵押品来减少回购市场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可能性风险[6]。影子银行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其一,获取资金的渠道并非来源于公众。尽管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均有借短贷长的特征,但与传统银行通过公众存款存贷利差获取收益不同,影子银行通常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许可,主要通过短期资金市场或个人投资进行运作获取收益。其二,政府监管相对宽松。由于传统银行资金渠道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政府对于银行经营行为施加严格监管,通过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机制予以严格限制。但政府对于影子银行却较少要求“阳光化”,更低甚至没有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对于过高的杠杆也没有严格限制,因而投资者更可能获取高额收益。其三,风险抵御能力脆弱。与传统银行内置多重防火墙不同,影子银行难以经历金融市场冲击,一旦市场信用不足,借短贷长的先天缺陷使影子银行首当其冲,亏损概率远高于传统银行。“影子银行涉及资金的流动不再是传统银行业规管的资金流动,融资贷款业务不再受传统的银行监管体系的控制。即便是传统银行参与到影子银行业务中,此种业务从传统表内业务转向于表外业务,不反映到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7]其四,投资者受保护力度弱。通常,监管者默认为影子银行的投资者能够承受更高的交易风险,依据风险收益对应的原则,影子银行发生经营风险时,对投资者采取的保护措施要远远少于传统银行,所以,一旦发生损失或破产,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要远远高于在传统银行的存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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