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的持续深入,从各地监管部门和新闻媒体报道反馈的数据来看,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大成果,互联网金融行业乱象已得到有效遏制,行业正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网贷之家发布的数据显示,自2016年10月份专项整治正式启动以来,P2P网贷行业平台数量在两个月的时间内锐减310多家;截至2016年底,公安机关查处的互联网金融案件达1400起,处罚人员4800多名,涉案金额高达5000多亿元。[11]在各地整治行动中,例如安徽省相关职能部门清理排查互联网金融广告31408条,责令整改16次,抄告或提请金融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27件次,提请关闭互联网网站26个,立案查处12起,移送司法机关3起。[12]此外,根据第一网贷发布的《2017年8月份全国P2P网贷行业快报》数据显示,2017年8月份全国P2P网贷成交额3408.58亿元,环比减少7.37%,机构数量下降0.24%,首次实现“双降”,行业整治初见成效。
应当来说,现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引导规范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专项整治行动的效果是显著的,有利于在短期内清理整顿不合规平台并化解此前累积的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毕竟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主导的短期的、阶段性的金融治理运动,在专项整治行动结束之后,此前被压制的互联网金融乱象是否会死灰复燃,这也是萦绕在社会公众脑海中的疑问。互联网金融涉及的业务范围和领域相较于传统金融而言则是异常广泛的,包括了融资领域的P2P网贷和股权众筹,支付清算领域的移动支付、数字货币、区块链技术,投资管理领域的智能投顾和电子交易,金融技术设施领域的云计算、大数据技术及智能合约技术等,不仅业务、产品形态纷繁复杂,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这种状态意味着,当前的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不可能将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全部纳入,专项整治行动相较于互联网金融创新是滞后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于2016年10月正式启动,2017年初开始ICO(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公开代币)融资活动陆续涌现,大量没有注册公司、也没有规范程序、项目白皮书虚假潦草的ICO项目进入二级市场,通过炒高代币价格以套现“韭菜”投资者,已经构成变相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活动。由此可见,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行动期间,仍旧爆发了严重的违法互联网金融事件,暴露了运动式监管应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滞后性。此外,专项整治行动的“运动式监管”也引发了业界对其是否矫枉过正的担忧。例如,2017年深圳、上海等地要求P2P网贷平台资金第三方存管严格实行“存管属地化”管理,让不少此前已上线存管但属于异地存管的P2P网贷平台感到无所适从,大大增加了网贷平台的合规成本和经营成本。[13](www.xing528.com)
《实施方案》中提出“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这一提法可以认为是监管层对专项整治行动结束之后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的前瞻性考虑。面对当前“运动式”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创新面前暴露出的滞后性、片面性、过渡性等弊端,有必要认真思考“后专项整治行动”时期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定位与选择。这其中的基本定位,即是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是“系统的、全面的和包容的”之共识。为此,我们需要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乱象的特征并探求监管失灵的根本原因,从而为确立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寻求一种可行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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