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中国出现了一批跨境金融集团。在中国的全球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拥有遍布全球的跨境机构和跨境资产。截至2014年底,中国工商银行的业务遍及4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338个境外机构,境外机构实现净利润总额151亿元人民币;[27]中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遍布4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海外资产4.18万亿元,[28]海外实现利润总额531亿元;[29]中国建设银行在16个国家和地区设有海外分行,拥有14家海外子公司,在138个国家和地区的1470家机构建立总行级代,海外资产总额9480亿元,海外实现利润总额60.06亿元。[30]截至2014年底,已有20家中资银行金融机构在海外53个国家和地区设立1200多家分支机构,总资产1.5万亿美元。[31]随着中国金融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国家战略的落实,中国未来还会出现更多的跨境金融机构。
此外,中国还出现了一批庞大的金融集团,包括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和中国人寿集团。中信集团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包括中信银行、中信证券、中信信托和信诚人寿;光大集团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包括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永明人寿、光大控股、光大金控资产管理、光大兴陇信托、光大金融租赁、光大保德信基金、光大期货和光大云付款;平安集团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有平安保险、平安银行、平安信托、平安证券、平安资产管理和平安大华基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下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有中国人寿保险、中国人寿资产管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中国人寿养老保险、中国人寿保险(海外)和国寿投资。这些金融集团的共同特点是从事广泛的金融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金融租赁等各个方面,且资产数额庞大。
中国现有的处置方案无法应对跨境金融集团的破产风险。中国现有的处置方案包括托管、接管、停业整顿、现场监控、重组、分割不良资产、出售股权和债务、债转股、帮助债务人实现清偿、兼并收购、行政清理、撤销和清算。上述处置方案足以应对境内单一金融机构的破产风险,但无法应对跨境金融集团的破产风险。首先,跨境金融集团的处置涉及集团海外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及其跨境资产。这属于跨司法辖区的处置,不由本国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说了算。执行本国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的处置方案须得到东道国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的配合。如果东道国监管当局和司法机关不同意执行母国处置方案,这将直接影响本国股东、债权人、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其次,金融集团破产涉及集团间机构的相互影响。如果金融集团面临破产风险,其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必然受到影响,甚至因此陷入破产危机。如果金融集团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面临破产风险,可能影响到集团其他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甚至导致他们也面临破产风险。这意味着金融集团及其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破产需要有一个全盘的集团处置计划,明确单一机构破产对整个集团及其他机构的影响。上述问题,无法通过中国现有的处置方案解决。(www.xing528.com)
金融机构自救工具可以弥补传统处置方案在跨境金融集团处置上的应对不能。首先,金融机构自救工具可以通过集团债务次级化应对跨司法辖区的问题。通过集团债务次级化,然后优先偿还集团以外的债务,将子公司所有债务转移到集团,同时从集团输送资金给子公司清偿债务。债务的集中使集团只需要面对单一司法辖区监管当局的监管、重整或清算,并依据统一标准清偿债权人。[32]其次,金融机构自救工具可以通过从子公司介入或从集团介入的方式应对集团机构相互影响的问题。如果集团从资金、技术、人力和公司治理上与子公司相互独立,且评估过子公司破产处置不会引发集团其他机构的破产危机后,可以启动从子公司介入的处置。从子公司介入的处置意味着只有子公司被处置,集团将监控子公司处置。如果集团从资金、技术、人力和公司治理上与子公司紧密联系,且评估过子公司破产可能引发集团其他机构的破产危机后,可以启动从集团介入的处置。从集团介入的处置意味着集团将通过集团债务次级化,将面临破产风险的子公司及受影响的集团其他机构的债务全部转移到集团,优先清偿集团外的债务,然后由集团股东和债权人吸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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