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实践中不难看出,人民银行的金融稳定再贷款几乎是唯一的利器,拯救失败的后果完全由财政和社会承担,缺乏对机构投资者的激励和约束。海发行关闭之前,央行曾一次性提供了36亿元的紧急贷款。[10]在1998年的广东金融危机中,广东省向央行借款380亿元,央行还向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增拨了70亿元再贷款额度。[11]由此可见,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案件中国家财政损失严重。这还只是国家无力拯救金融机构的典型案例,仅代表了国家财政和社会损失的很小一部分。还有很多问题金融机构在国家行政干预下被健康的金融机构兼并收购,健康的金融机构吸收了问题金融机构的损失。这部分隐性的社会损失的数额也十分庞大。
我国金融机构风险处置过度依赖公共资金救助与我国国有制银行的经济体制密切相关。20世纪90年代之前,中国的金融机构几乎全部为国有。如果国有银行出现破产风险,出售或拍卖银行可能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敏感话题。但随着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法律应该设置与之相匹配的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激励和约束机构投资者。在政府援助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投资国有金融机构是稳赚不赔的。他们将缺乏关注国有金融机构风险的动力。为激励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风险监管,同时约束机构投资者盲目投资的行为,有必要在市场化的风险处置机制中让机构投资者风险自担。只有机构投资者可能在金融机构破产中受损,才能促使其积极参与风险监管和避免盲目投资。这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另一方面有利于市场资本流向的合理化。市场资本流向的合理化将有助于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有利于调节金融市场结构。(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