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上和实践中有多种处置策略,包括托管、接管、停业整顿、现场监控、重组、分割不良资产、出售股权和债务、债转股、帮助债务人实现清偿、兼并收购、行政清理、撤销和清算等,但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关闭清算。长期以来,我国以行政关闭或撤销来处置陷入困境的银行,问题银行债务清偿的实践通常是行政清算。监管当局或地方政府组成问题银行撤销组,对问题银行采取撤销清算。[9]实践中监管当局倾向于采取以关闭金融机构为目的的事后处置行政清算然后关闭,而不倾向于采取以持续经营为目的的事前处置停业整顿、现场监管或早期干预,也不倾向于采取以持续经营为目的的事后处置重整。这与我国缺乏有关以持续经营为目的的事前和事后处置相关的法律规定息息相关。纵观我国有关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法条,规定最详细的就是撤销清算和行政清理,至于其他处置策略都是原则性的一笔带过,因此出现轻事前处置和重整,重事后处置和清算的实践也不足为奇。
这些都是外部施救措施,市场缺乏自救机制。外部施救的缺点是十分被动,容易错过重整时机,最后只能以关闭金融机构为目的实施清算和撤销。自救机制则不同,它的过程十分主动。其先于破产启动,通过核销股权、减记债权和债转股为企业吸收已经产生的损失,并为企业重整提供新的资金。合同自救债在满足触发条件后自动触发,实现资本转换。这将避免外部施救的被动性并向市场及时传递金融机构的风险信息,避免金融机构继续其风险行为或由风险行为走向过度冒险的可能性。例如雷曼兄弟在其申请破产一年以前,其内部审计就已经向公司指出其经营风险和可能面临破产的问题。但由于积重难返,雷曼兄弟的高管和财务总监都选择了忽略此提示,并选择了更加极端的风险行为。一方面管理层可能希望通过更极端的风险行为扭转局势,这种赌博心理往往容易在积重难返时出现。另一方面管理层已经做好了全身而退的打算,赌博已无关乎自身利益。从某种程度而言,自救是优于外部施救的,它大大提高了拯救金融机构的可能性。但从防范金融危机的角度而言,自救应作为外部施救的补充与外部施救并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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