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我国有关金融机构破产风险处置的法律法规,其重点都放在银行破产后的接管、解散、撤销和终止上,缺乏早期干预措施。晚期处置的弊端是将错过拯救金融机构的最佳时期,而不得不让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行政接管。金融机构的债务或经营问题并非突如其来,这些问题并非陷入破产困境之际才出现,它们肯定在出现破产风险之前就已经显现。如果有合理的早期干预措施,监管当局和市场就可能更加主动地拯救金融机构,而非被动地提供资金支持和接管。此外,当金融机构陷入不得不救的地步时,政府的资金支持往往回天乏术。最终政府很可能陷入投入巨额财政支出却未能拯救金融机构的尴尬境地。即便金融机构问题严重,政府也很难下定决心直接让金融机构破产或被接管。直接破产或被接管会使问题金融机构的社会成本很高,这将向市场传递负面信息,导致破产风险的传染。再加上市场是动态的,政府一开始做出拯救金融机构的判断可能是准确的,但如果市场信心无法在有效的时间内得以恢复,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在拯救的过程中恶化,这是不受政府控制的。
我国金融机构被处置的历史案例就存在政府干预过晚的问题。由于关闭金融机构将影响地方经济、存款人利益和政府信誉,关闭金融机构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朱镕基在关闭海发行的经验总结中指出:“原来发现该省(海南省)34个城市信用社资不抵债,发生挤兑,本该及时采取关闭措施。但当时怕出事,心太软,就让海发行去兼并这些信用社,后来发现该行自己问题也很大,‘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结果兼并信用社后,海发行包袱更重,严重资不抵债,最后只好把这个银行也关闭了,损失更大。”[8]银行破产当然会“怕出事”:一怕存款人挤兑加速银行破产;二怕存款人不能取款,造成社会稳定问题。决定银行破产也当然会“心太软”。银行经营的背后是企业和政府的贷款。银行破产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和政府的资金流动性,还有所有其支撑的建设投资的资金链,更不用说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负面影响。在存款人、企业、政府和社会稳定的四重压力下,政府干预过晚便不足为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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