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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问题及原因分析-金融法学家精华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创业板的推出对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一定改善作用。而且,新能源企业利用国内股权融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匹配当期股权融资规模与未来项目资金需求,从而难以依靠股权融资完全满足资金需求。其中,明阳风电以3.5亿美元成为2010年所有中国赴美IPO中融资金额最大的公司。目前在67家信托公司中,开展新能源投资信托业务的不足5家。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助于解决新能源中小企业融资难、综合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融资问题及原因分析-金融法学家精华

1.银行贷款有限

能源企业发展前期资金投入大,非常需要像银行这样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给予足够的信贷资金支持,但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政策性银行,对新能源产业的信贷支持是有限的。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新能源产业政策,一些银行已加强对新能源产业的关注及支持。2013年银行主要经营任务是信贷结构的调整,主要还是向着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等产业倾斜。虽然国家的信贷扶持政策正在加强,但投放于新能源产业的数额必定是少之又少的,新能源企业必须寻找更多的融资渠道。加上出于加强信贷风险防范和追逐短期经济利益的顾虑,大多数商业银行对新能源企业的授信贷款政策是非常谨慎的,不仅放贷总量少,而且收取的利率高、担保增信措施要求严,从而导致新能源企业很难获取商业银行贷款

对于新能源产业大规模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银行也难以满足。在我国,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的主要力量是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政策性银行。但总体而言,政策性银行对新能源发展的支持仍存在着范围过窄、支持力度不够、总量不足等问题。

2.企业上市障碍

(1)国内证券市场机制不成熟。通过在证券市场上市进行融资具有融资数量大且稳定、有助于提高知名度、有利于利用资本市场进行后续融资等优点。目前在我国,已有超过一百家新能源相关的企业在沪、深的两个股票交易市场中成功实现上市,它们形成了股票市场的新能源板块,这对新能源产业的资金筹措是有利的。但股票融资的这种规模与新能源产业化发展所需的巨大资金相比,依然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国内主板(包括中小企业板)上市门槛较高,对企业3年的盈利记录有严格规定,企业上市目前处于排队状态,能够上市的比例不超过申请的10%。新能源企业中民营企业居多,许多正处于发展初期的新能源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新能源企业,很难取得上市资格。

创业板的推出对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难的问题起到一定改善作用。目前已有一些新能源企业陆续登陆创业板,成功上市融资。但受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影响,新能源公司面临融资方案审批时间长、上市过程复杂,上市门槛高及增资扩股带来股权稀释甚至丧失控制权的风险。虽然创业板的上市准入要求相对主板、中小板有所放低,但是其实际审批通过要求远在准入要求之上,审批时间很长,仅上市准备工作都要一年多。现在虽然没有了3年的辅导期,但上市名额是各省市分配的,不是只要想上市就能上市的。因此创业板的推出对新能源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实际改善作用有限。

而且,新能源企业利用国内股权融资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无法匹配当期股权融资规模与未来项目资金需求,从而难以依靠股权融资完全满足资金需求。

(2)国外上市费用成本高。一些新兴产业在国外市场更受青睐。而且海外证券市场机制成熟,上市时间短,可以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成本。

2005年无锡尚德在纽约交易所成功上市。2010年,中华水电、晶科能源、明阳风电、大全太阳能4家中国新能源企业在美成功IPO,募资5.86亿美元,占2010年中国公司赴美IPO总数的11%,融资额的16%。其中,明阳风电以3.5亿美元成为2010年所有中国赴美IPO中融资金额最大的公司。

但在国外上市,由于语言障碍和对国外法规政策不熟悉,境外资本市场的融资费用也比较高。在境内外市场IPO的融资费用由交易所费用、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的中介服务费用、推广辅助费用等构成。我国香港地区和美国上市的费用较高,一般都在融资总额的10%以上,如果融资额很小(比如有些创业板企业只筹集到几千万港币),比例就可能高达20%。如此高额的费用也会让很多新能源中小企业望而却步。

3.金融创新工具支持不足

(1)新能源投资信托融资受限。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资产管理制度,也是一种“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法律行为。信托与银行、证券、保险共同形成了现代金融体系,成为四大金融行业之一。新能源投资信托是指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借助信托计划发行,将特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专业投资管理人进行新能源公司或项目投资,获取收益后由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分享收益的一种投资机制。[22]

近年我国信托产品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创下新高,而且信托产品呈现多元化趋势。目前信托公司普遍采用多元化投资、综合性经营的业务发展模式,以项目融资为交易结构,以债权性贷款为主要运用方式。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可以借助信托,利用信托产品的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缓解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通过贷款或股权形式,信托可以帮助解决项目资金不足的问题,缓解银行贷款紧缩而对新能源企业带来的影响。

但是新能源项目由于资金回收周期长、风险大等特点,与房地产项目相比,没有比较优势,因此不受市场欢迎。目前在67家信托公司中,开展新能源投资信托业务的不足5家。

(2)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效用不大。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我国中小微企业在境内市场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期限在1年(含)以上,对发行人没有净资产和盈利能力的门槛要求,约定在一定时间内还本付息,完全市场化的公司债券,也被称作是中国版的垃圾债。[23]私募债相对于普通债券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灵活性强的特点。对于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私募债是一种相对便捷高效的直接融资方式,发行审核采取备案制,审批周期更快,募集资金用途相对灵活,期限较银行贷款长,而且融资成本比信托资金和民间借贷低。通过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有助于解决新能源中小企业融资难、综合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2012年,《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以及《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权承销业务试点办法》相继出台给予政策支持。但是,经过一年多的发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发行、交易方面的总体上表现不佳,市场参与主体热情不高。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但重要的主要有两点。一是虽然中小企业私募债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不多,监管部门设立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者,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量一般较小、流动性较差、不强制要求进行评级、中小企业未来风险难以衡量和发行利率不能满足风险溢价等各方面的原因,市场投资者多处于观望态度,用中小企业私募债来配置资产的投资者较少。二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没有持续性。为了激励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融资,不少地方政府向首批私募债申报企业提供贴息及其他财政优惠,为部分融资成本压力较大的企业减轻了负担。但随着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数量的增加,这些优惠却逐步停止,使得新能源中小企业的发行意愿逐步减退。(www.xing528.com)

4.创业投资不活跃

创业投资在国内也被称为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是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的一种。从狭义上讲,创业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有巨大竞争力的”企业中的一种权益资本。

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这点从理论上来说是与新能源产业的特点非常吻合的,从而也非常适合成为新能源产业的融资渠道。从创业投资的实际运作看,高新技术企业的“高风险、高收益”集中体现在企业高速发展的创业阶段,而在企业进入成熟期后收益率逐渐下降。因此,风险投资家一般在企业即将进入成熟期时将资金撤出,从而获得极高的投资收益,然后再选择项目进行投资。以风能光伏为首的新能源行业披露的私募融资案例超过100起,融资金额逾27亿美元。

但目前IDG资本和红杉资本等国际大型投资机构对中国的新能源项目投资很少超过500万美元,在新能源领域,IDG资本仅投资了光伏产业中的天华阳光控股有限公司。由此可见,国际创业投资在中国仍然处于尝试阶段。

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新能源产业投资回收周期过长。新能源产业具有投资周期长的特点,一般为10至15年。由于投资基金有自己的生命周期,国内绝大部分创投引导基金的生命周期在5年左右,国外PE/VC的生命周期虽长一些,但也多为10年内。10年内投资对象能够上市关系着创投大量投资能否收回。较长的投资周期增加了创业投资机构的现金流风险以及投资收益不确定性,对新能源产业通过吸引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资金进行融资造成障碍。

第二,技术障碍。创业投资机构对新能源项目所从事的技术研发不甚了解,对能否取得科研成果及成果有无市场难以把握。据统计,创业机构每投资十个项目中,只有三个项目能实现盈利而不亏损。

第三,我国的资本市场发展现状使得创业资本很难短时间内退出。创业投资机构的目的是盈利而不是获得公司所有权,所以最终是要退出风险企业的。风险资本退出是风险资本规避风险、收回投资并获取收益的关键。目前退出方式可归纳为三种:转让股权、回购公司股权、通过证券市场上市。但是,我国新能源企业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使得创业资本很难在短时间内退出。首先,新能源产业的经济规模有限,尚未进入行业并购与洗牌期,不但没有有能力实施兼并大型企业,也没有实施并购的战略需求。其次,站在新能源经济成长周期的角度,我国新能源企业大多处于新生期,对资金投入的需求量大,企业和它的创业团队以及管理层引入风险投资的前提都是自有资金不足,大部分企业缺少进行股份回购的能力。另外,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无论是借壳上市还是直接进行IPO,都面临困难;因为在法律、法规和会计政策方面存在差别,能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也较少。

5.政府财政投入不平衡

投融资方通过各种方式在新能源产业注资的目的是期望新能源项目在买方市场“大卖”以赚取利润。但如果新能源产品的卖方市场规模大于买方市场规模,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产业发展必定会出现问题。

我国目前在新能源产业的技术研发、投资和生产方面都给予了极大的财政政策支持,但是在新能源市场开拓方面,我国出台的法规和政策文件还不多,仅有一些实践,没有广泛覆盖。例如在某些科技攻关课题立项和风电场的开发中曾试行过公开招标的办法,实现公平竞争。又如上海市在进行沼气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通过这一机制,由上海市政府一次性拨款一千万元成立专项基金,遵循市场经济法则,滚动向前发展。

我国并未像美国那样大幅度刺激新能源产品消费市场,甚至有些忽视国内新能源消费市场的建设。新能源在成本上无法与常规能源直接竞争,但是缺乏竞争又会使新能源产品价格长期居高不下,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新能源应用市场的扩大。而且,新能源市场与新能源产业有脱节的现象,典型代表就是太阳能光伏产业。一方面,多晶硅原料几乎完全依赖进口,另一方面,国内新能源市场狭小,企业所生产的光伏电池大部分都出口海外,造成产品严重依赖国外市场,容易受国外经济形势与政策的影响,爆发贸易壁垒战,2012年光伏产业在海外市场所受到的重创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当消费者无法承受新能源产品的价格时,他们只能放弃新能源而选择常规能源,即使消费者可以承受新能源产品的价格,如果其使用不便或品质较差,也会丧失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这都导致新能源产品的市场规模受到限制。例如,尽管从综合使用成本方面看,太阳能热水器要优于燃气热水器和电热水器,但太阳能热水器维护不便且易受天气状况影响,所以不易成为一般消费者的首选。太阳能热水器作为我国普及率最高且最为成熟的新能源产品尚且如此,更不用说其他新能源产品了,若要使它们成为市场上的主流,在短期内激发公众消费意愿,几乎不可能实现。

总之,新能源产业的技术运行成本低,但投资新能源产业也面临诸多风险,且产业初始启动研发投资成本高,需要有多元化和稳定有效的投融资渠道给予支持,并通过优惠的投融资政策降低成本。新能源产业的投融资法律制度需要强调上、中、下游统一规划,使财税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联动,政府推动和开发型金融融资相结合,形成强大合力才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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