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主体分析
投资主体分为政府、新能源生产加工企业、以资金或股权形式对新能源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的金融机构投资者以及自然人投资者。投资主体要实现多元化、市场化,国有企业少一点。政府和单个自然人投资者由于投资过程简单,不在此赘述。因此,主要研究的投资主体是新能源生产加工企业和金融机构投资者。
(1)新能源生产加工企业。2010年“中国新能源企业30强”前15强中,民营企业占到9家。由此可见,在新能源产业,国家逐渐开始放开能源市场开发的进入限制,开始引入民间资本,利用适度竞争效应活跃市场,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2.金融机构投资者
目前国内的新能源产业的融资依赖于银行和政府财政支持,但参与新能源金融的机构也逐渐增多,包括:①信托公司,如由中海油控股的中海信托,其目标是重点发展能源专业,成为国际知名的信托公司。②证券公司,如华泰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等如今都已经开展过新能源产业的上市培育和证券承销交易。③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如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中国石油财务公司、中海石油财务公司。④国内商业银行,特别是其中的投资银行部门。⑤金融租赁公司,如以能源和通信产业为主要经营范围的河北省金融租赁公司。⑥国有投资公司,如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⑦各种私募投资机构。⑧外国投资银行,如高盛、摩根斯坦利、花旗等外资银行,都有新能源投资银行业务。这表明风险投资的机构和能源投资银行在我国已经健全,只是所占的份额有限,并且因为国内资本市场不够健全,退出机制存在障碍,金融投资机构多持观望态度。
2.投资风险分析
(1)技术替代风险。未来新能源技术发展的方向是多元的,技术的可替代性比较强,因此技术风险存在于新能源生产的原料、工艺、规模以及整个技术的成熟度等各个方面。新能源产业的相关技术更新速度快、发展潜力大,带来一定投资风险。(www.xing528.com)
中国新能源与节能领域的技术发展规划滞后,政府对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工程化与成果转化的宏观调控力度远远不够。当出现了一种新技术,并且投资商对该技术进行投资后,又会突然生成另外一种新技术,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对前面的新技术产业投入形成冲击,并由此产生风险。同时因为新能源行业投资的周期通常长达10~15年,这无疑会使得收益更具有不确定性。
(2)法律和政策风险。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政府政策规划的影响,政策规划的引导方向、引导力度、出台时间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亦产生一定的风险。而且虽然相继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和多项相关配套措施,但其中规定的很多优惠政策并没有得到普遍落实。
再者,由于国内买方市场不健全,外国对新能源产业扶持和鼓励适用政策多,我国很多新能源产品的主要市场都在国外,这就使得企业发展容易受国际金融危机和外国政策影响。
(3)产业经营风险。新能源的发展在我国还处在初级阶段,尚未形成规模化和产业化。新能源产业化面临着消费市场狭小、高成本、高投入、新能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明晰、生产和消费地域不一致等障碍。
新能源产业的研发一般属于高新技术,具有一次性投入较多、开发与市场风险较大的特点,这些特点对它的技术进步起制约作用;同时,新能源产业的经济利用成本和消费者信心又会受到其技术设备等问题的影响,使得其规模市场的形成进一步受到阻碍,增大了发展风险和生产与交易成本、降低了开发商与投资商的兴趣,从而造成新能源发展中的恶性循环并引发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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