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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解读具体措施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该办法目的是鼓励创业投资进入新兴产业,政府与市场共同支持产业自主创新。

金融法学家解读具体措施

1.财政补贴

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投入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关键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产业化给予补助等政策。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主要用在研究开发和试点示范上。补助可以激发产品开发和消费热情,我国针对新能源的产品开发和销售相继制定了补助管理办法。新能源产业初期投资规模较大,成本回收较慢,而且消费者的了解程度有限,如何促进生产、鼓励消费成为现实问题。

为此,国家发改委于2006年1月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开始对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并实行补贴电价。之后涉及太阳能利用的补贴政策也随之出台,中央财政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以支持太阳能光电在城乡建筑领域应用的示范推广。2008年8月11日,我国财政部发布并实施《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以支持风电设备的产业化。根据该办法规定,对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按600元/KW的标准补助其首50台1.5MW的风电机组。[18]另外,办法为改进相关零部件在风电产业链中的短板效应,对国内制造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等零部件提出明确支持,要求整机企业必须使用国内制造零部件,同时按成本比例给予一定补助。同时,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进行补贴的试点项目也在开展中。

2013年3月发改委发布《光伏上网电价征询意见稿》,对分布式发电和大型地面电站发电进行了区分。分布式发电电价补贴为0.35元/千瓦时,补贴资金同样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并由电网企业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转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并入电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进行收购。分布式光伏电价将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基金、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意见稿》还对电网企业提出了要求,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价。同时,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和上网电量,并根据其计量和审计结果申请电价补贴”。

2.贴息贷款

从1987年起,我国设立了农村能源专项贴息贷款,主要用于太阳能热利用、风力发电技术和大中型沼气工程的推广应用。1996年该额度上升为1.2至1.3亿元人民币。中央财政对这一贷款进行贴息补助,按商业银行利率的50%补贴给企业。此外,也有一定数量的低息贷款提供给小水电建设。1991年,国家计委科技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包括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贴息政策,对这种项目实行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的银行优先安排基本建设贷款的办法,并提供2%的财政贴息,国家项目享受财政部贴息,地方项目享受地方财政的贴息;同时鼓励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对于规模达3000千瓦以上的国家审批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国家计委将协助贷款单位落实银行贷款。贴息贷款一律实行先向银行付息、后申请财政贴息的“先付后贴”办法。

3.税收优惠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正式实施从宏观上使可再生能源获得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包括减免关税、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用较低的税率满足新能源设备的进口。因为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优惠贷款和赠款进行许多新能源项目投资,其设备进口按照政策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对风力发电按增值税实行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以此解决风力发电实际税负高于火力发电的问题。新能源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一些地方政府如新疆、内蒙古等省区,对新能源企业实行的优惠是减免所得税。对于新能源发电项目,如果是在西部地区建设,得到减免税的优惠可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进行。

2013年,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光伏设备和直流输变电设备、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煤化工设备等位列其中。通知表示,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今年4月1日起,对目录中所列的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专项资金和基金

2006年财政部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制定《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潜力大、前景好的石油替代,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以及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包括生物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需要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通过“863”“973”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渠道申请。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方式包括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公益性强、盈利性弱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只有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特定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才能享受贷款贴息,贴息年限为1年至3年,每年贴息率最高3%。

2011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管使用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5.参股创投基金

2011年,财政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财政资金参股创投基金的重点投资方向应集中于节能环保、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但不得投资上市企业、房地产及其他创投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并强调需重点扶持初创期及早中期的企业成长。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该办法目的是鼓励创业投资进入新兴产业,政府与市场共同支持产业自主创新。(www.xing528.com)

6.鼓励民间资本进入

2010年,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指出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并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同时,进一步放开电力市场,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加快推行竞价上网制度,推行项目业主招标,完善电力监管制度,为民营发电企业平等参与竞争创造良好环境。

2012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要继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支持民间资本扩大投资,以多种形式参与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参股建设核电站。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继续支持民间资本全面进入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鼓励民营资本扩大新能源领域投资,开发储能技术、材料和装备,参与新能源汽车供能设施建设,参与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示范县和太阳能示范村建设。

7.设立标准抑制投资过热

新能源带来的好处显而易见,而且国家还给予补贴,随之而来的就是全国各地掀起的新能源开发热潮,各种新能源项目纷纷上马,其中大部分是瞄准了国家补贴这块肥肉,导致出现重复建设、工程质量低下、产能过剩、投资资金效益降低等问题。

对此,国务院和发改委开始出台一系列监管措施,以抑制盲目建设的项目。如2009年9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2011年5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印发促进风电装备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开始对生物质发电和风电基地建设速度和规模进行规制,以疏散投资过热现象。

2013年1月工信部起草《太阳能光伏行业准入条件》,截至1月18日,该草案已通过两轮专家讨论。该准入条件对企业研发能力、生产规模、出货情况、专利数量等各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范围囊括硅棒、硅片、电池晶体硅组件以及薄膜太阳能光伏电池。明确要求光伏企业每年必须拿出一部分资金投资技术研发及工艺改进,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产品出口不得享受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在国内也不得享受相关的补贴。

8.新能源产业管理机构设置

2008年3月21日,我国设立专门的国家能源局(副部级),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其职责包括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能源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推进能源体制改革,拟订有关改革方案,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

能源局内设九个司,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为九司之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职责是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订新能源、水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在2008年4月24日决定成立国家能源委员会,2010年1月22日国家能源委员会作为中国最高级别的能源管理机构正式成立。其性质是国务院内部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国内能源开发和能源国际合作的重大事项。[19]迄今为止,该委员会只于2010年召开过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

自1993年,撤销能源工业部以后,中国已经20年没有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了。国家能源局的成立,并没能把中国的能源管理职能统一起来。中国各项能源管理职能仍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土部、电监会、安监总局等十多个部门中。[20]尽管通过制定一些方案确定了各自的职责,但是相关部门的权力并没有顺利移交。中国的能源管理现状是多头管理、分散管理、协调性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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