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五个主要的激励制度:
第一,总量目标制度: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授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具体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的总量目标。
第二,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目的是激励相关开发可再生能源主体的积极性。一般电网企业应当与符合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的发电企业有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的义务。
第三,分类电价制度:即有关主体根据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以期确保合理竞争。(www.xing528.com)
第四,费用补偿制度:我国的电网企业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第19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的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第20条的规定补偿。[17]
第五,专项基金制度: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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