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治理涉众型金融犯罪的建议。①丰富金融产品,拓宽理财渠道。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频发多数与民间投资渠道不畅有关,应尽可能地完善金融市场,丰富金融产品,为社会闲散资金寻找合法、安全的投资渠道,尽量满足民间资本投资的需求,尤其要加快建立与中小型企业发展特点相适应的小微金融机构(如镇街银行等),使其成为民间融资的主渠道。此举不仅可以彻底铲除非法集资类案件滋生的土壤,亦可使民众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从合法投资中收益。②强化金融监管,加大资金扶持。加强银监部门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查处取缔力度,推行银监、工商、外经贸、税务等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联合年审制;加强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对经营能力和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型企业,银行应降低放贷门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尽可能地解决企业资金运转问题,从源头上扼杀非法集资的动机。③切实做好涉众型金融犯罪受害人的追赃及安抚工作。既要确保被害人及时挽回损失,又要确保被害人情绪稳定,防止被害人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群体性事件。
第二,治理骗取贷款型金融犯罪的建议。①完善企业贷款发放制度。一是建立针对中小型企业的特色贷款制度,如中小型企业可以基于多次交易事实、多个交易项目向银行统一申请经营性贷款,银行对企业贷款用途适当放宽限制条件等;二是严控审批,严查“以贷养贷”行为,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行为必须杜绝,防止风险集聚和积淀;三是进一步明确骗取贷款案件中的恶意担保人责任。②对贷款进行全程审控。一是贷前银行应对贷款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并对购销合同另一方及担保人资质等进行核实;二是贷后信贷员应跟踪调查企业贷款是否用于相应用途,不应因市场竞争激烈而放松对客户贷款用途的监管,特别是对一些资信较差的客户,应当增加检查频率,对不按约定用途挪用贷款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停止贷款等处理。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一是联合金融机构共建教育机制,加强对金融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保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远离违法犯罪;二是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骗贷型”金融犯罪宣传,对典型案例进行披露,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抵御骗贷行为的自觉性。
第三,治理信用卡诈骗型金融犯罪的建议。①科学规范信用卡申请审核程序。针对当前信用卡申请审核程序不规范的现状,建议金融机构采取科学审查方法,建立资信初审、复审、审批制度。一是亲访亲核,了解申请人的真实意愿和身份真伪,坚持亲自会见申请人、亲自审查证件及资信证明的原则,审慎发展高风险商户;二是尽职尽责,改变单纯审核收入的审查观念,结合人行征信报告及中国银联信用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的信息查核,明确申请人的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合理确定授信额度。②动态管控信用卡透支额度。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分子之所以能够屡屡恶意透支得手,银行未能严格控制信用卡透支额度是重要原因。因此,一方面,在信用卡申领中,银行应严格审查申领人的收入现状、资产负债等信息,根据客户的综合情况来授予不同的透支额度;另一方面,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持卡人的负债变化、资信程度,根据其动态变化变更透支额度,降低恶意透支的发生概率。③建立银行信用卡信息共享体系。充分运用银联建立的风险管理平台,加强银行各部门之间及银行与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不断完善“黑名单”制度,建立高效的银行联网清算系统。(www.xing528.com)
第四,治理保险诈骗(机动车)型金融犯罪的建议。①完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监管。一是严格落实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与汽车修理单位的业务往来,防止保险公司违规授权、违规返点等行为发生;二是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及代理人员的管理,将居间介绍、推销保险的投机“拼缝人员”及早清扫出保险行业队伍;三是强化保险理赔现场勘查、定损和理赔审查工作的力度与实效,增强审查人员的责任心和自律性。②加强对汽修单位及从业人员的监管。一是定期对汽修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于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坚决禁止从事保险理赔维修业务;二是增强对汽车维修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汽修人员参与骗保的典型案例曝光率,强化其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三是将居间介绍、“拼缝人员”列入“黑名单”,防止该类人员诱发作案。特别对理赔定损外的“黄牛”,更应当严厉打击和治理。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一是通过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反欺诈宣传,改变人们对保险欺诈的错误认识,向公众阐明保险欺诈的危害;二是鼓励公众对保险诈骗行为进行监督,让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的保险诈骗无所遁形。实践中,可建立汽车保险欺诈举报制度,对检举、揭发欺诈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挽回损失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治理职务犯罪型金融领域的建议。①完善相互制衡的监督体制。一是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许多金融机构过分注重金融产品创新,而忽视了监督机制创新,由此滋生了廉政风险点,使一些意志薄弱的员工陷入职务犯罪的泥淖。因此必须建立一套责任明确、相互制衡与业务发展同步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防范廉政风险。二是丰富外部监督手段。金融机构单靠总部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部门行使监督职能,很难实现对金融职务犯罪的有效遏制与防范,有些基层金融机构虽然也设有监督员,但因同事之间碍于“面子”而影响监督时效。建议引入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计,定期开展金融审计,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隐患。②实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针对部门金融机构基层权力过大的问题,建议调整岗位权力分配设置,对关键岗位与重点部门逐一排查岗位廉政风险,并对风险进行界定,风险高的岗位实施定期轮岗,通过岗位调动及强制离岗,防止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期间以权谋私。③建立健全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警机制。金融监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可以联合组建跨部门的“金融廉政执法机构”,加强对金融职务犯罪形式的分析、预判和研究,发现和掌握本地区一定时期内金融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形成科学的金融职务犯罪预警工作机制,掌握应对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的主动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