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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突出表现在机动车保险诈骗上,据统计,机动车保险诈骗在金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率最高,达到了87.5%。

金融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研究成果

第一,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后果尤为严重。从我院近五年的统计数据来看,义乌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2009~2012)后又急剧下降(2012~2013)的抛物线状。[6]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金融犯罪案件的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如集资诈骗案、非法吸存案和骗取贷款案。由于金融行业属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金融犯罪一旦得逞,常常会给受害人、受害单位乃至整个社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如2012年我院办理的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徐某以投资生意为由多次向李某等20余人借款,约定借款利息为1.5~3分/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800余万元。再如2013年我院办理的姿芳娜化妆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骗取贷款案,浙江姿芳娜化妆品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先后通过伪造购销合同、报关单等材料,虚构与Sanwin Industries Ltd.、义乌永圣化妆品商行等交易事实,先后骗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3549万元。

第二,犯罪罪名主要集中于信用诈骗罪,占金融犯罪总量的61.3%,且信用卡套现的手段复杂多样。在数量庞大的信用卡犯罪中,以冒用型、伪造型和透支型为主,套现方式除一般性的恶意透支外,其他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银行对POS机的设立和开通把关不严,申领POS机为自己或他人套现(收取手续费);二是利用具有电子商务功能的购物网站“借鸡生蛋”,用信用卡在网站注册账户内充值后申请提现,或者是制造虚假交易躲避网站审查,从而实现非法套现目的;三是利用非法成立的专业金融服务公司套现,这类金融服务公司专为持卡人套现设立,甚至有些金融服务公司还提供信用卡还款垫付业务,从中赚取手续费。

第三,犯罪形式组织化程度高,形态复杂,内外勾结、上下联手的共同犯罪问题突出。这突出表现在机动车保险诈骗上,据统计,机动车保险诈骗在金融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率最高,达到了87.5%。其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同修理厂业务员内外勾结、联手实施保险诈骗。在义乌市院办理的数起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中,均发现被告人与保险公司定损员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利益关系:被告人通过日常吃、喝、送、请与保险公司定损员“打通关系”,在申请理赔时,定损员基本都会放任骗保行为。更有甚者,保险公司同修理厂签订“秘密协议”,约定修理厂为其拉一定额度保险,即可在理赔范围内多支付修理厂维修费。该协议打破了保险诈骗案“一方受损,多方得益”的思维定势,使得保险公司同骗保分子在一定情况下成为“利益共同体”。如2011年,修理厂老板樊某频繁指使员工实施骗保行为,就是受到某保险公司给予其10%返利的秘密协议诱惑。

第四,部分案件犯罪手段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犯罪方向向上游延伸的趋向明显。这类案件主要涉及贷款、票据、保险、质押等专业知识,许多犯罪分子都曾是业内人士,他们运用金融专业知识实施高智商犯罪,且不局限于传统犯罪领域,甚至向窃取、非法提供、伪造、盗卖等上游犯罪方向延伸,极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如2011年,被告人秦某安排其犯罪团伙成员分散到饭店旅馆、超市工作,利用工作之便悄悄安装小型电子装置“撇渣器”窃取顾客信用卡信息。其犯罪链条为:制造伪造或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机器→生产伪造的信用卡→将窃取的他人信用卡信息复制到伪造的信用卡上→出售或直接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窃取受害人信息及制造、销售、盗刷环节都由专业犯罪组织承担,各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呈现出分工专业化、手段智能化、组织团体化的特点。(www.xing528.com)

第五,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大、取证难,维稳压力大。实践中,司法部门认定的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数和犯罪数额远远低于实际数量,很多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待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时,企业资金链很可能已经断裂,部分借贷人甚至早已出逃国外。如义乌金乌集团董事长张某非法集资20亿,在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前就已出逃国外,由此造成非法集资款无法收回的后果。而且,涉众型金融犯罪较之一般犯罪更为复杂、涉案人数和事实更多、时间跨度长,需调取的证人证言及书证数目庞杂,再加之部分出借人出于种种原因不愿意公开参与融资的事实,因而调查取证相当困难。此外,此类案件的上访率高,主要是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责任,甚至要求政府“买单”,受害群众一旦得不到赔偿,司法部门很难做到“案结事了”。

第六,网络金融犯罪、跨境金融犯罪等新动向不断出现。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网络技术非法入侵他人网上银行信息系统或进行“网络钓鱼”。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黑客软件、木马程序等技术手段,攻击他人的网上银行、证券信息系统,从而改变数据,盗取银行资金;另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建立虚假银行、网站,骗取用户账号、密码后实施盗窃,或是发送携带木马病毒的邮件,截取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而窃取他人资金。二是境外信用卡“盗刷”现象时有出现。与国内信用卡消费需输入密码所不同的是,国外信用卡消费只要有卡号和后三码或持卡人签名就可进行。国内很多人的个人信息保密意识不强,在国外ATM机取款或超市购物时,信用卡内的个人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盗取、使用。如2012年,受害人徐某因曾在菲律宾境内用信用卡订过酒店,导致个人信用卡信息外漏,在回国后的半年时间里,信用卡竟被跨国“盗刷”数次。

第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严重影响金融业务安全。一是发生在国有金融机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在义乌市院办理的3起此类金融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身份都是管理信贷业务客户经理,利用审批贷款的职务之便收取客户财物数额巨大,案件涉及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如2012年下半年,义乌市奥尔卡斯光电科技公司老板傅某为感谢时任中国工商银行义乌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金某某在办理其公司评级授信等事项上的帮忙及为了获得进一步的“关照”,先后送给金某某现金4万余元人民币,金某某予以收受。二是部分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滥用职务实施的职务犯罪。如2010年至2011年,犯罪嫌疑人盛某某在担任义乌市农业银行文化市场支行行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客户办理贷款审批手续过程中提供“便利”,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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