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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主权限制:金融法学家揭示自由实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自由使用”实质是货币主权的自愿或合意的限制。货币主权的限制与普遍国家主权的限制相关。国家货币是国家身份和民族的标识,然而,货币并非神圣不可侵犯,而货币主权却恰恰相反。其采取单一货币欧元,创设制定和实施欧盟货币政策的欧洲央行体系,规定为主权国家同意的最深远的对货币主权的限制。成员国参加欧洲货币体系即同意转让主权权利给欧盟。欧元区成员保持其在没有其他已同意的合意限制的领域内的国家主权。

货币主权限制:金融法学家揭示自由实质

“可自由使用”实质是货币主权的自愿或合意的限制。限制的方式包括国际组织、多边或双边的国际条约、国内法,等等。对货币主权的“侵蚀”的表述是不准确的,人为强化了国际组织、国际条约等的强制性或约束性,忽视了国家(地区)同意的自愿性和退出、豁免等背离机制。

货币主权的限制与普遍国家主权的限制相关。尽管国家是保持国际联盟的主要参与者,但是今日的权力不再是国家的独断领域。离心和向心力使国家权力扩散,国际组织、多国公司、地区、本地社区和民主社会也行使权力。

国家不再垄断特定领域货币事务超越一切和独断的权力。国家持有不同类型的权力:政治权力、军事权力、经济权力,我们认识到一些国家依旧控制政治军事领域超越一切的管辖权,而在经济领域很少有国家能够主张货币为主权了。国家仍需符合其与贸易、投资金融和其他有关的国际经济承诺。

国家货币是国家身份和民族的标识,然而,货币并非神圣不可侵犯,而货币主权却恰恰相反。其国家身份的标识近年丧失其光芒:飞机行业通常被视为国家公民的骄傲,私有化的出现和飞机行业的革命近年已经改变这一概念。(www.xing528.com)

在地区水平上,对货币主权合意限制的清晰例子是1999年欧洲货币联盟的建立。其采取单一货币欧元,创设制定和实施欧盟货币政策的欧洲央行体系,规定为主权国家同意的最深远的对货币主权的限制。成员国参加欧洲货币体系即同意转让主权权利给欧盟。货币主权转让不意味着对国家主权的侵蚀,因为它是有限的、非排他地转让。欧元区成员保持其在没有其他已同意的合意限制的领域内的国家主权。参与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员国已放弃本国货币。与汇率政策有关的条约语言和欧元的外在方面明显缺少清晰性,不利于明晰货币主权许可与合作的界限。其他货币主权的特征(上文所体现)保存在欧洲货币联盟早年的国家层面,通过银行联盟,反映了进一步转让货币主权给欧洲央行,欧洲央行在银行监督中根据单一货币监督机制在参加的成员国中发挥关键作用。条约中没有规定谁许可撤回欧洲货币联盟。然而,总而言之,《里斯本协议》第50条预见了存在的欧盟的可能性。进一步可以主张有法律机制已存在于欧盟法,为了一个或多个成员方依据《欧盟运行条约》第352条离开欧元区。

在国际层面,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国际义务是对国家货币主权的合意的限制最相关的例子。这些限制在协议原始条款下比当前的平价机制更大。自从布雷顿森林机制的垮台(事实上),根据协定(法律上)第二修正案,国际货币基金成员方需再确认其与汇率政策行为有关的货币主权的一些特征。然而,国际货币基金的成员方必须仍符合《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4条和第8条成员方义务。洛温费尔德(Andreas Lowenfeld)建议国际货币基金有条件地使用其资源改变本国国家裁量权和国际联盟的传统界限。洛温费尔德指出国际货币基金结构调整项目中大量的本地政策不断增长的指标:从国家财政、税收利率、汇率到补贴、工薪政策、竞争法、公司治理、甚至是会计实践和法律改革。这些本地政策受制于谨慎性、协商和承诺。热衷获取或维持国际货币基金(条件性)的金融帮助可能导致合法的国家中的政治机制在没有全面分析潜在负面社会影响下设计经济改革项目。洛温费尔德建议,在一些案例中,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的管辖权壁垒已经被逾越或违反,因此需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需要金融帮助的国家间的关系进行新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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