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主权的定义没有明确地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或在国际货币基金协议或在其他国际法关键协议中确认或定义。有人认为,法律文献中,货币主权包括发行货币权,定义货币单位权力和复合单位的纸币、铸币,要求必须以接受为法定货币的此类纸币和铸币支付,去决定货币是否建立在金、银基础上,货币贬值或增值,施加汇兑控制,采取其他影响货币制度和关系的措施。
一方面,超级和不可减让的独立国家当局,另一方面,多样的主权权力能被不同层级的政府行使。在欧洲货币联盟,从国家转向超国家层次,是对主权权力或国家能力的行使,但不是货币主权本身。
在经济学文献中,荣膺诺贝尔桂冠的蒙代尔(Mundell),牢记货币职能,主张货币主权包括决定构成会计单位的权利,决定支付工具的权利,决定清算债务法定货币的权利,制造货币的权利。他主张,货币主权大多数重要内容是国家有权声称什么构成法定货币的权利。
笔者认为,货币主权包括:
第一,发行纸币和铸币的权力。发行现金的特权是货币主权的典型特征。这是典型的垄断权,由国家央行行使。国家现金既是国家标志也是国家身份的工具。现金,正如语言、旗帜,能促进不同民族一体和建立统一国家。事实上,1991年苏维埃联盟解体,初生的共和国热衷于发行自己的货币和建立自己的央行,有其他发行货币的相关利益,例如,创制特权税收的可能。
第二,规制货币的权力(命令影响外部和内部货币方面的法律法规),银行系统(信用规定)和支付系统(清算和结算)。
第三,控制货币供应和利率(货币政策)的权力。政府将这一权力授予央行,市场导向的货币政策的标准工具(公开市场操作,折现政策和存款准备金要求)也提供央行处理银行问题一定的政策灵活度。(www.xing528.com)
第四,控制决定汇兑机制的汇率(汇率政策)。形成汇率政策通常是政府责任,其实施经常授予央行。央行经常管理官方货币储备(金储备和外汇储备),这通常由政府所有。
第五,实施汇兑和资本控制的权力。这与贸易自由化的目标相反,它仍是货币主权的工具。
第六,监督货币财政政策制定、实施、控制的权力。这个权力可以基于国家同意,许可国际组织、国际协议与主权国家或地区共同行使。也是货币主权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在挪威特定贷款案中,法院认为,国家立法与国际法的一致性问题是国际法问题。货币政策是否包括歧视外国国民(或有利于自己国民的权利)?这是一个难题,因为尽管法律上声称的权力与国际法原则相反,事实上,主权国家在领域内制定法律明示地或暗示地损害外国国民是正确的。当安全或政治考虑盛行时冻结资产令单边地强加是国家在领域内胁迫权力。其他主权国家单边决定的例子,经常公然违反其国际义务,包括货币资产没收(征收而没有赔偿),否决外部债务义务。Mann认为货币政策需要由国家按照国际惯例法实施,国家有权正常地规制货币事项,不合理地或放任地行使此类裁量权违反外国人公平公正待遇的权利,或清晰地违反国际法会干预的行为的习惯性标准。
货币法必须符合国际公法。Mann解释,货币法能够导致《国际法院规章》第36(2)条含义内的国际法法律争议,此条如下:现行规章当事方可在任一时间宣称他们确认强制性地根据事实,没有专门协议,与接受同一义务的另一国家相关,在所有法律争议有关的管辖权包括: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果确定,将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违反国际义务的赔偿的性质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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