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法与信托法的一个显著区别,就是其紧紧围绕信托监管问题,构建和完善信托机构有效监管体系。信托法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必要的法定权利,其所确立的信托设立制度、信托财产制度、受托人制度和受益人制度等为信托机构开展信托业务奠定了重要基础,推动了我国财产管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现行《信托法》只针对公益信托确立了严格的外部监管规则,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同时行使外部监督权力;而对民事信托和营业信托来说,则只有来自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内部监督,营业信托的外部监督规则明显留给了信托业法。信托业法的核心就是针对营业信托创设了独立的外部监督规则,而且中国银监会依法获得授权后,具体负责监管信托公司及其信托业务。多年来,中国银监会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通过总结经验教训确立了四项监管理念,即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从而把机构监管与风险监管有机结合,进而增强了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监管的针对性。对信托业法而言,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规范,其立法重心是确立信托监管体制,明确监管机构、监管职权、监管措施、监管手段、监管程序、监管责任等方面的规定,虽然也有权利和权力方面的内容,但更多的是信托业监管机构和信托机构的法定义务,具体涉及有效监管前提条件、市场准入监管要求、审慎监管标准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监管信息要求、对问题信托机构的处理等不同内容。
有效监管是信托业法的核心原则,信托业法不但需要为监管机构确立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框架,而且要保证监管机构具有执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给监管机构配备充足的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确保其监管权力行使的法律效力,并对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保密作出安排。在信托业监管制度体系中,市场准入监管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首要环节,对信托机构实行牌照管理是市场准入监管中的基本要求,加强对信托机构股权转让的审查与严格牌照发放条件同等重要。审慎监管是对信托机构最低审慎标准的控制,是信托业监管的第二个重要环节,信托业法要对审慎监管中的净资本充足率、信用风险控制、市场风险控制、操作风险控制、流动性风险控制、声誉风险控制以及内部控制等规定具体监管标准,并要求所有信托机构认真遵守。持续监管是对信托机构日常业务的监管,主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来完成,信托业法需要确认信托机构根据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整的会计记录,确保监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这是信托业监管中另一个重要环节。最后,对不能满足审慎要求或已威胁到投资者利益的信托机构采取纠正措施,对已不再具备继续生存能力的信托机构进行市场退出处理。当然,在所有救助办法都失败后,信托业法需要赋予监管机构必要权力以关闭或参与关闭有严重问题的信托机构,从而保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与自由公平竞争。(www.xing528.com)
另外,信托业的监管与创新并非一对矛盾,而且监管本身也需要不断得到创新。信托业法需要对信托监管体制机制创新、理念创新、制度创新等作出鼓励性规定,依法促进和保护信托业务创新。只有坚持创新,才能激发信托业的市场活力,使信托业监管保持与时俱进,真正实现有效监管的根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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