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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法规标准化:关注信托合同格式与标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业法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虽然都作出了规定,但相比之下,信托业法更加注重信托合同的格式性与标准性,强调对信托投资人的利益保护,而有关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信托登记、无效信托合同等基本法律问题则由信托法进行规范。信托法为一般信托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效力提供了基本判断标准,对商业信托合同而言,信托业法的规定则更为具体、严格甚至苛刻,从而凸显了信托监管中的标准化要求和倾斜保护政策。

信托业法规标准化:关注信托合同格式与标准

信托业法和信托法对信托合同虽然都作出了规定,但相比之下,信托业法更加注重信托合同的格式性与标准性,强调对信托投资人的利益保护,而有关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信托登记、无效信托合同等基本法律问题则由信托法进行规范。信托法为一般信托合同的形式、内容和效力提供了基本判断标准,对商业信托合同而言,信托业法的规定则更为具体、严格甚至苛刻,从而凸显了信托监管中的标准化要求和倾斜保护政策。这里所说的“格式性”,重点突出的是信托合同的表现形式,即格式合同或格式条款在信托机构的信托业务中被广泛应用;所谓“标准性”,则主要强调信托合同的必备内容需要完全符合信托业法的规定,而且这些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信托机构推出信托产品、作出合同安排时必须综合考量的合法性判断依据。由于信托机构开发的信托产品通常涉及众多投资者,比如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为方便起见,信托机构通常会采用格式合同来完成信托计划的设立和文件签署。从信托合同的必备条款看,信托法和信托业法均将其规定为应当载明的事项,其中信托法只强调了五项内容,具体包括:①信托目的;②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③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④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⑤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10]而信托业法则将其作了进一步延伸,必载内容另增加了以下十二个项目:①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②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③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④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⑤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⑥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⑦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⑧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⑨信托事务的报告;⑩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⑪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⑫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11]可见,信托法赋予了信托当事人更多的合意空间和意志自由,而信托业法则利用监管机构的介入干预对信托合同的自由做出了必要限缩,其规定和要求不但明显高于信托法,而且明确形成了信托合同格式化趋势下的监管标准,一些在信托法中属于可以载明的选择性条款在信托业法中升级为必备条款,借以体现信托业法对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的倾斜性保护。另外,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12]信托业法的这种安排,表面上看打破了民商法中契约关系的平等性,但正是这种“打破”生动地反映了经济法自身的政府主导性及其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从而为监管机构依法适度干预信托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了注脚。格式合同对交易效率的提升虽降低了谈判成本,节省了交易时间,但其对交易风险分配的提前完成,可能会造成信托利益分配的有失公平,因为信托市场无法排除信托机构可能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在拟定格式合同时通过损害交易对手利益而谋取己利。正因为如此,为保护众多投资者利益,信托业法通常在肯认信托合同格式化的同时,往往更加强调信托合同的标准化,对合同内容与形式提出更严格的要求,甚至规定监管机构或信托业自律组织需向信托机构提供常规业务的信托合同示范文本,以确保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获得公平保护,同时实现市场交易的效率目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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