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灵魂,主要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并提供理论依据,其对于确定法律原则、设计法律条文、处理解决不同立法意见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一部法律中,其立法宗旨通常会外化为立法目的,通过立法目的的简明表达揭橥该部法律的核心命意与基调品性,申说其法律精神与价值愿景。从一部法律的整体构造看,繁密的法律条文规则之间必须形成一个有机体系,其中法的目的条款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制定法的传统观念一般强调法律体系在逻辑上的严密性、完整性和自足性,其中法的目的条款构成了该法的宗旨密钥,它指明该法的立法价值取向,指导人们构建该法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制度,进而影响和辐射全部法条,并指导着司法实践活动。当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或有疑义时,目的解释方法的运用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信托法》的出台,在其第1条立法目的中即开宗明义地点出了相应宗旨,具体包括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托法的规范体系作为表意工具,搭建了信托的各项法律制度,如信托当事人制度、信托财产制度、信托设立制度、信托变更制度、信托终止制度、公益信托制度等,用专门制度调整信托关系,规范和保护信托当事人的信托行为及其合法权益,促进信托活动和信托事业的健康发展。从世界范围看,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具有突出功能,已被许多国家引入其法律体系之中。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虽然较短,但也已积累出了诸多经验。实践证明,信托业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弥补银行信用不足、动员社会闲散资金、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作为我国信托业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从一个部门规章的角度描述了信托业法的目的宗旨,即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3]只不过信托业法的适用范围并不局限于信托公司,其把专营和兼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统统纳入监管范围。相较于信托法,信托业法的立法宗旨包括调整信托关系和信托监管关系,规范信托机构的经营行为和信托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防范和化解信托业风险,保护金融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https://www.xing528.com)
信托业法的立法宗旨与信托法的立法宗旨保持了紧密的同向性,这主要是因为信托业法把适用范围由信托法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限缩为“营业信托”,其立法进路更趋于推动受托人的专业化、营业化、金融化以及市场化,更加强调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投身于信托市场的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倾斜保护,依赖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将法律义理和规范内容严格定位于实现信托业的有效监管,使营业信托中的信托机构限量化,使其经营行为公平化、公开化、标准化,以此达到依法保护商业信托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藉由公正执法实现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的最终目的。不难看出,信托业法通过引入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使信托法所调整的信托关系和信托活动在商业信托领域可以更好地发挥实际作用,使信托法的立法目的在商业信托领域更加具象化,最终建立和维护应有的信托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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