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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保险法部分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下,应考察当事人对因果关系不明的可归责性,在此基础上借举证责任解决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若双方对于因果关系不明均不具归责性,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保险人按照相应比例赔付。保险人责任承担的判断以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基础,但仍须结合其他因素认定。

金融法学家第9辑:保险法部分

【专著类主要观点】

1.《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丛书:保险案件审判指导.5(增订版)》

本书在吸纳各级法院审判经验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商事审判基本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依据全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政策,分门别类,全面系统地总结了保险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裁判理念和法律适用问题。力求涵盖保险领域常见的疑难、新型问题以及应对策略,突出实用性、指导性、权威性,为读者办理保险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参考与借鉴。本书特点如下:首先是丰富案例,本次修订再版,补充了2014年至2017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公布的有关保险方面的全部指导案例和公报案例,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本书的案例资源。其次是完善内容,针对2014年以来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变动以及保险法律实务的发展,补充和更新了实务中的新问题、新观点,使本书的内容更加全面。再次是更新规定,本书搜集了保险领域2014年至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及各地新颁布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文件,修改和补充到相应内容中;在本书的附录部分全面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以及各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供读者查阅。最后是查漏补缺,本书第一版中,有作者、读者和编辑发现了部分问题,经过仔细核对与认真研究,对全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本着有错必究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改正,重新统一了全书的标题级和体例,对表述不够准确或清晰的地方进行了修改和润色。

2.《科技发展视角下英、日、韩、中人寿保险业发展研究》

纵观人寿保险业的发展历史,无一不体现着科学技术在其悠久的发展过程中的巨大作用。无论是早期天文学家哈雷研制出第一张生命表并被应用于人寿保险,还是近期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人寿保险领域承保方式的改变,无一不体现着这一巨大作用,可以这样说,科学技术的发展丰富了人们对风险的认识,拓宽了风险管理方法,极大地促进了人寿保险业的发展。本书是从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人寿保险业的发展这一视角,对世界历史上人寿保险行业历史发展悠久的英国人寿保险演化过程进行梳理。同时,在亚洲范围内,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日本韩国与中国的人寿保险业逐一进行分析,在分析比较过程中,无论是对历史的回顾还是对现状的描述,也都体现了一国科学技术发展对当地人寿保险业的巨大影响。

3.《让保险走进农民

农业保险是农业现代化的“助推器”,是广大农民农业收入的“稳定器”,运用农业保险服务农民、惠及农民,是当前“三农”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的农村政策。本书着眼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要求,着眼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着眼于农民的现实需求,既通俗易懂地讲述了农业保险的一般原理和基本知识,又提供了数十个可参照的实际案例;既介绍了世界的先进经验,又对我国的有效做法进行了总结;既有理论的探寻,又有政策的建议。思路清晰、内容丰富、材料翔实、事例具体,构成了该书鲜明的特点。

4.《中国养老保险发展评价及现实挑战》

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建立,城乡统筹养老保险体系初步形成,以“扩面”为主要任务的养老保险改革阶段性目标基本实现,养老保险的发展目标正在由“广覆盖、保基本”向“全面覆盖、保障充分”的目标转变。本书在回顾中国养老保险改革历程及现状的基础上,从覆盖面、恰当性与可持续性三个方面对养老保险的发展进行评价,分析了当前中国养老保险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提出了养老保险发展的总体目标、战略步骤和重点举措,为中国建立、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障体系提供理论依据与决策参考。

5.《从保险大国迈向保险强国上海国际保险中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研究》

随着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的深入推进,上海保监局一直高度重视上海国际保险中心的风险防范工作,本着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的态度,在推进保险业开放创新、服务国家战略的进程中,始终坚持底线思维,持续推动建设多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与此同时,保险要素和保险交易的集聚,也带来了保险业风险的集中,风险的类型和分布更加复杂,风险的传导和蔓延更加迅速。特别是随着国际保险交易与服务的频繁,保险风险从个体走向群体,从境内走向境外,从传统走向新型,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也随之增加,对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书在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和风险防控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国际和国内进行思考,既有国际保险中心面临风险的理论分析,又有风险防控的国际经验借鉴,既有上海国际保险中心风险防控的实践总结,又有对未来风险防控体系构建的理论探索。

【论文类主要观点】

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新时代背景下,保险因其风险转移、分散和分配的经济功能及其构筑的社会功能而日益受到社会关注与接纳,使保险产品与服务得到极大发展。然而,实践中保险纠纷与投诉数量日益增多,现有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应对困局。作者从内外部保护机制视角出发,分析现有保护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合理化建议,以完善保险行业市场运作机制,合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2.《保险法因果关系判定的规则体系》

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涉及责任成立的问题,而同责任范围并无关联。在因果关系能够确定的情形下,应当在类型化基础上适用不同的因果关系判定规则。前后相继型因果关系是英美法中适用效力标准的主力近因规则的前提。同时作用型因果关系中,进一步区分同时独立作用型和同时协同作用型两种型态,前者宜以充分条件为判定规则,后者应以条件说判定因果关系,但由于条件说无法在积极意义上肯定保险责任的成立,故需结合其他责任判断要件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介入其他因素型因果关系中,应考察介入原因力得否中断先前因果关系发展型态。在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下,应考察当事人对因果关系不明的可归责性,在此基础上借举证责任解决保险责任承担问题。若双方对于因果关系不明均不具归责性,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判决保险人按照相应比例赔付。保险人责任承担的判断以保险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为基础,但仍须结合其他因素认定。

3.《我国〈保险法〉说明义务的规则完善》

保险法领域自成一个世界,其保险契约晦涩难懂、布满荆棘,尤其对于消费者投保人而言更为严重。保险法条文乃为平衡双方当事人之缔约能力,即规定保险人尽说明义务以调整双方当事人之关系。但我国有关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条文粗糙、模糊,实际效果较差,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事件频发,故应加以研究与修缮,以期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www.xing528.com)

4.《我国保险法告知义务“全有全无模式”之批判与制度改革选择》

作者从法史学和保险学的角度分析,发现了我国保险法违反告知义务制度效果上所采取的“全有全无模式”属于早期保险经营技术与保险法理论落后的产物,该模式忽视了危险评估与保险费间渐进式的计算方式,使投保方承担了不合理的不利后果,为保险人不当获利留下了空间,其负面效果日渐凸显。虽然晚近以来该模式经历了主客观两方面的局部修正以平衡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在效果上仍无法同对价平衡原则相契合,难以从根本上改变“全有全无模式”的固有缺陷。在未来的改革上,《保险法》应当弃用“全有全无模式”,改而采用与对价平衡原则更为契合的“对应调整模式”。

5.《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之检讨》

人寿保险合同中故意犯罪条款的理论基础十分薄弱,其“威慑效应、鼓励效应”亦被夸大。保险法上,由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认定采取“损害结果对象说”,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不应等同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根据被保险人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差异,“故意犯罪”可区分为三种情形。当被保险人构成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时,适用《保险法》第27条第2款之规定,免除保险人保险给付的责任。当被保险人对犯罪行为有主观上的“故意”,对死亡结果亦有所预见,但对死亡结果为抗拒时,不属于“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之情形,应认定为(重大)过失行为,符合风险的偶发性原则。从创设人寿保险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出发,在考量现代保险法理及立法变革的趋势上,应当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排除故意犯罪条款的适用。

6.《论人寿保险死亡保险金“去遗产化”——兼评〈保险法〉第42条第1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9条出台之后,保险金遗产化还是非遗产化的立法选择争议再一次被推上热潮。所谓遗产化选择是指:在受益人缺失时,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将保险金当作被保险人遗产处理,而非遗产化则是依然按照受益人受领保险金的方式处理。我国一直以来所确立的都是遗产化的立法路径,但是此立法选择下的实施成效却往往与被保险人真意相违,保险的功能效用也难以实现。本文作者以保险制度为根基,在探求被保险人内心真意的基础上,权衡受益人与债权人之利益保护,论证“去遗产化”处理为死亡保险金立法路径之最佳选择,并对《保险法》第42条提出修改意见,以期推进我国保险法受益人制度之完善。

7.《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条款分析——以〈保险法修改草案〉为视角的分析》

我国《保险法修改草案》在引入保险消费者概念基础上,增加了关于犹豫期条款之规定,明确赋予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无损失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更有利于实现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但是就《保险法修改草案》对犹豫期条款的规定看,对于犹豫期之称谓、该条款的性质、投保人解除权的行使等尚有待推敲与明确。此外,犹豫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是否收取工本费,以及保险人对该条款是否应当进行提示与说明等问题也有待分析研究。

8.《保险法对价平衡原则论》

与保险学中的收支相等原则进行对比,对价平衡原则虽表现出一定程度的差异性,但两者存在相互转化的关系;同民法中的公平原则相比,对价平衡原则还应注重实现危险共同体这一团体的利益,因此,对于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作出不同于一般合同中的要求。自功能论角度而言,对价平衡原则为保险法中当事人诚信义务的强调提供了理论基础,是保险合同解释应遵循的原则,决定了承保危险区分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维系着危险共同体的存续。自具体的法律规则层面而言,从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到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的安全维持义务和危险显著增加时的通知义务及危险减少时的保险费返还义务,再到保险合同解除时对于保险人解除权在因果关系层面的限定,均体现了对价平衡原则。

9.《利他型人寿保险中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对价关系》

我国的保险法理论与实务往往误读人寿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之法律规定,认为其专属于受益人,其他任何人均无权介入该保险金的处理。然而,在投保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的利他型人寿保险契约中,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虽然为其直接取得的权利,但该直接取得性并不能否定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依照民法利他型契约理论,一方面,受益人得直接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给付的权利源自保险契约,即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补偿关系;另一方面,受益人能否最终取得保险金,还取决于投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对价关系是否存在。该对价关系与补偿关系相互独立,其法律性质为投保人对受益人的单方赠与行为。投保人及其财产关系人之间的利害关系调整应以该单方赠与行为为标准进行。投保人的债权人可依据民法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撤销该赠与;受益人为共同继承人时,其他继承人可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对保险金主张一定的权利。

10.《长期照护保险立法探析》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人口中部分失能失智的老人需要长期照护。传统社会中,长期照护责任与风险全部由当事人家庭承担。随着我国老龄化、少子化情势加剧,对于少子家庭、独子家庭,甚至个别“丁克”家庭,老人失能失智后,将面临巨大灾难。德国、日本在其健康保险(医保法制基础上,建构了独立的社会保险第五险,即长期照护保险法律制度。该制度以分担当事人及其家庭风险为背景,将个人风险转换为社会保险。我国目前的养老服务体系虽然存在一定的社会福利性,但从根本上说仍属于私法层面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照护老人的支出大部分由当事人及其家庭支出。建构长期照护保险法制,建立长期照护保险经办机构制度、将长期照护服务机构一并纳入法制体系,是该类社会问题解决的必由之路。

11.《当前保险纠纷案件若干疑难法律问题研究》

近年来,随着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持续高位运行,新类型纠纷也不断涌现。然而,由于法律固有的滞后性以及裁判中不同价值取向选择的差异性,导致司法适用上出现诸多困惑,类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本文以江苏保险案件审理实践为基础,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所涉之格式条款的解释与效力、保险合同的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等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梳理研究,作者提出破解当前保险法难题的具体意见,以期为相关司法实务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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