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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学家第9辑-信托法研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也可以作为法学界和金融学界研究家族信托的参考资料,还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或金融学专业的教学用书,填补本学科领域内研究空白,视角新颖独特。在慈善信托中设立并完善监察人制度,使监察人全程地对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进行监督,督促受托人正确地履行受托义务,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信托业的发展。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研究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借鉴了其他国家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规定。

金融法学家第9辑-信托法研究

【专著类主要观点】

1.《中国家族信托:原理与实务》

本书在对家族信托制度进行专门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国外家族信托制度进行了归纳与总结,分析了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各种类型的家族信托进行了专题研究,从而提出了我国发展家族信托的建议与对策。全书从家族信托的法律关系这条主线入手,在介绍了资金、不动产股权等一系列家族信托模式之后,对家族信托的管理、风控、清算、税收、监管等相关问题开展了法律层面的剖析,为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和规制创造了可供参考的理论和实践指引。本书也可以作为法学界和金融学界研究家族信托的参考资料,还可以作为高等学校法学或金融学专业的教学用书,填补本学科领域内研究空白,视角新颖独特。

【论文类主要观点】

1.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现状研究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将房地产市场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在国外很好地推动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专业的地产开发商、运营商能够通过REITs快速收回现金流和开发利润,提高投资回报率,有利于轻资产化的扩张和专业运营,同时长期稳健投资者获得了高流动性、低风险和高收益率且与其他资产相关性低的物业投资渠道。但是我国房地产业起步较晚,金融体系也不完善,不能直接套用。本文分析了REITs如何在国内现行法律制度与金融环境下顺利、健康地运行。同时,我国应尽早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推进我国商业地产的去库存化,推进我国商业地产供给侧改革。受到时间和能力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继续研究。

2.慈善信托问题

(1)慈善信托监察人

慈善信托是发展慈善事业的最佳途径,这已被英美国家及日本韩国等所证明。委托人为了特定的慈善目的,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管理及处分,而相关的受益人利益能否得以实现,关键就在于受托人是否能够真正地履行对慈善信托的忠实、勤勉义务,从而促进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而要使受托人能够正确地履行受托的义务,我国应从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构建对受托人合理的监督制度。在慈善信托中设立并完善监察人制度,使监察人全程地对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进行监督,督促受托人正确地履行受托义务,从而促进我国慈善信托业的发展。

(2)慈善信托受益权

作为从英美法系移植而来的慈善信托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通过对慈善信托受益权在我国的保障现状进行深入分析,系统总结了当前存在的受益权立法模糊、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缺失、信托监察人的立法制度不够完善、缺乏多元化监督等方面的突出缺陷和问题。应当完善我国慈善信托受益权保障机制,促使慈善信托受托人更有效管理信托财产,使慈善信托建立更完善的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更使慈善信托受益人明确认识信托受益权各种救济途径,从而有效维护慈善信托受益权。

(3)慈善信托受托人义务研究(www.xing528.com)

受托人在慈善信托法律关系中处于中心地位:受托人对受托义务的履行程度直接关系到委托人信托目的实现和受益人权利的保障;也关乎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在整个慈善信托制度设计上,不管是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还是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体现了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因此,强化和完善慈善信托受托人义务十分必要。

(4)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制度研究

为促进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借鉴了其他国家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确立科学的慈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建立慈善所得税和慈善商品税为主的慈善税收优惠制度结构体系;正确厘定慈善税收优惠的基本原则,使慈善税收优惠立法在利益平衡和结构均衡原则的指导下建立起能够促进现代慈善事业发展的具体制度;完善现行慈善税收优惠配套的法律制度,使慈善组织不因性质差异无法获得慈善税收优惠公平待遇,扩大慈善组织免税的范围,完善捐赠人享受税收优惠的结转扣除制度和评估制度,以使捐赠人获得优惠更加方便、可靠。

3.农地信托问题

不容置疑,当下掣肘我国农村社会改革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要旨性问题在于农村要素市场扭曲。突出表象在于两个维度:一是作为农民最大财富的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二是作为农村经济血液的资金资源供给严重不足。

发端于2013年的农地信托实践探索的着力点正在于“农业供给侧”,是基于“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语境的一种新型农地流转融资方式。换言之,它顺应农地产权多元化发展趋势,借助信托权能分离机制,在不改变农地集体所有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的逻辑前提下,以农地经营权为信托财产,以信托公司为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背景下结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开展将农地流转给规模经营者,收益归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相较于转让、入股、抵押等传统农地流转融资方式,农地信托的内生优势和实然价值在于:其一,用市场的方式为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提高农业要素效率探索出新的径路,借助信托机制纾解家庭承包经营体制下农地细碎之困境,将分散的农地归集由信托公司流转给农业规模经营者,破解农业要素配置难题。其二,以信托制度耦合城乡要素资源,求解农地融资困局。通过资金信托计划融入城市资金而后将其注入农地经营,推动城市“反哺”农村。实现了农地金融化,有效回应农业规模经营融资之诉求。但是作为制度创新,实定立法对其尽付阙如,农地信托在主体资格、信托登记和监管体制等领域面临诸多障碍

有学者强调农地信托将农村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收益权分离,实现土地经营权、劳动力等要素资源的资本化、流动化与优化配置,成为“新一轮土改”的创新标志。有学者认为农地信托是在坚持集体所有权和土地承包权不变前提下的一种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创新方式,应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一般规律。有学者研究我国农地信托在信托财产、信托主体等方面特质并提出完善建议。有学者研判农地信托实践模式,并展望未来农地信托立法。厘清农地法律关系构造,进而明确各方主体资格及权利义务,基于既有实践研判其面临的法律障碍并结合域外制度经验尝试提出克服路径,对于我国农地信托实践的进一步推进以及相关立法完善和制度发展无疑具有现实意义。

4.股权信托投资问题

作为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领域的信托公司,应在改革中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在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过程中积极开展股权信托投资,在实现自身业务转型的同时,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等方式进行。以股权投资方式运用管理信托财产也是监管部门一直以来所倡导的。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6月发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银监发[2008]4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即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更是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真正的股权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信托公司设立直接投资专业子公司”。在监管部门的引导和指导下,一些信托公司积极探索股权信托投资业务。从实践中看,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投资业务主要有以下模式:其一,信托资金直接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权。其二,信托资金参与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其三,信托资金投资于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其四,开展投贷联动业务。为了完善现存问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建立有利于开展股权信托投资的体制机制;加强宣传和投资者教育,营造鼓励股权类业务发展的社会环境。

5.金融信托“刚性兑付”风险问题

我国金融信托兑付风险频发已经再次为信托业的发展敲响了警钟,信托“刚性兑付”的时代已经终结,信托兑付机制的完善必须要依靠信托受托人在法律框架下积极、高效地履行信义义务,如此才能保证信托业在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争得一席之地。避免兑付风险的发生以及完善法律制度,使得投资人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救济就成为摆在法学人和实践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信托兑付也唯有摆脱了“刚性”的要求,建立符合利益风险平衡理论的运行机制,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转变信托业监管的模式,建立信托业监管体系,实现法律标准统一化的规则,才能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真正与国际信托业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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