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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违法检查或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而且通常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对于这种违法行为,首先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赔偿,同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违法检查或执行的法律责任及典型案例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规定了违法检查或执行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而且通常会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对于这种违法行为,首先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赔偿,同时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业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改正或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述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有下述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www.xing528.com)

(二)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三)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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