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法律规定及责任: 损毁查封扣押财物

法律规定及责任: 损毁查封扣押财物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八十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法律规定及责任: 损毁查封扣押财物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规定了损毁查封扣押财物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是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必然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此,首先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同时,相关机关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www.xing528.com)

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九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将收缴的罚款、排污费或者其他财物据为己有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三)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四)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者毁损被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五)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