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规定了贪污罚没财物及受贿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www.xing528.com)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对此,相关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海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给予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三)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 海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上级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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