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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罚与财政返还,法律责任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法行为处罚与财政返还,法律责任与案例分析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规定了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及违法财政返还的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容易导致贪污腐败等违法后果,财政部门违法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容易导致行政机关为了获利而进行处罚,从而很容易导致过度执法、过度处罚等非公正处罚的情形。对上面两种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www.xing528.com)

(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工业和信息化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林业部《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改正或者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述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有下述第(七)项、第(八)项行为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三)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四)玩忽职守,对应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八)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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