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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法使用单据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非法使用单据的法律责任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规定了非法使用单据的法律责任。

本条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其背后很可能导致贪污腐败或者小金库等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工商法字〔2008〕31号)的规定】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www.xing528.com)

……

(五)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六)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十)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十一)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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