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释义】
本条规定了对行政处罚的监督。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行政处罚是重要的行政执法权,一旦被滥用,对行政机关造成的影响非常大,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
社会监督是确保行政机关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因此,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需要注意的是,被处罚的当事人有权申诉和检举,其他公民、组织有权检举。(www.xing528.com)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
【商务部《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接受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的监督。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对解决有关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9号)的规定】
三、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完善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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