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释义】
本条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上缴。
为防止罚款长时间停留在执法人员手中,本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实务中,执法人员通常在当天即应当交至行政机关,如因夜间执法当场收缴罚款,可以在第二天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罚款同样不能长时间停留在行政机关的手中,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通过银行上缴国库。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www.xing528.com)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