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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听证情形解析与典型案例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行政处罚听证情形解析与典型案例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听证的情形。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听证是社会民主进步的一个标志,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公正政府体现程序正义的一个方面。行政机关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里较重的行政处罚包括:

(1)较大数额罚款。具体数额需要由相关法规和规章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对个人处以两千元以上,对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就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2)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具体数额也需要由相关法律和规章来确定,通常情况下对个人没收一万元以上,对组织没收五万元以上应属于较大数额。

(3)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对于资质等级,只要降低,无论降低几级,均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对许可证件,只有吊销才属于应当听证的范围,如果只是暂扣,则不需要组织听证。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这些都是比较严厉的处罚,如果只是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则不需要组织听证。

(5)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对于个人而言,通常属于较重的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减轻当事人的负担,鼓励当事人积极申请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没收财产是否应进行听证及没收经营药品行为等有关法律问题的答复》(〔2004〕行他字第1号)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者未按规定举行听证的,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确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有关较大数额的标准问题,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国务院部委的有关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认定;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应参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认定。

二、根据《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没收处罚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作出规定。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www.xing528.com)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片综合地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报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

(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

(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撤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业务许可;

(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5万元以上;

(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单独或者合计30万元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

第三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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