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释义】
本条规定了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完善。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对自然人,应记载姓名和地址;对组织,应记载名称和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具体到条款。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这里的“依据”是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与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并不相同,通常应列举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款。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非每一种行政处罚都需要规定履行方式和期限,如警告、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主动实施即可,并不需要违法当事人履行。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相关表述应足够具体,如向哪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哪一家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将行政机关或者法院的名称明确写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不能适用“相关国家机关”“有关国家机关”等非常模糊的用语,也不能使用“上级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等比较模糊的用语。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机关的名称应使用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印章上的名称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必须一致。印章应为行政机关的对外公章,不能使用内设部门的印章。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www.xing528.com)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海关对当事人违反海关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同一当事人实施的2个以上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可以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2个以上当事人分别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分别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2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海关法的行为,应当制发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区别情况对各当事人分别予以处罚,但需另案处理的除外。
【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水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三)水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水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有水行政处罚机关印章。
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水行政处罚,应当在水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写明。
【国家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旅游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照号码、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后果;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部门印章。
【文化部《文物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粮检〔2005〕31号)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根据复核情况作出最终决定,并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物行政部门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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