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规定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本条规定对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简易程序是对行政处罚主要程序的简化,但基本的行政处罚程序还是应当遵守的。因此,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简易程序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也同样享受陈述和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执法人员是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应当接受所属行政机关的监督,应当将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三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交通警察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日内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农业农村部《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农渔发〔2020〕27号)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除了应当遵守本规范第一章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调查取证并查清违法事实,收集保存证据,根据需要制作相关执法文书;
(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三)听取和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四)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渔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渔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或者渔政执法人员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材料提交所属渔政执法机关归档保存。
【农业农村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二)当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www.xing528.com)
(三)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记入笔录;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印章的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在水上办理渔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将案件的有关材料交至所属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归档保存。
第七十一条 外汇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口头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当事人救济途径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四)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七十二条 外汇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于二日内向所在外汇局备案。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邮发〔2020〕43号)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收集必要的证据。
在给予行政处罚前,办案人员应当口头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途径、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五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办案人员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将相关材料交由所属邮政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规定】
第六十条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海政法〔2019〕275号)的规定】
第十七条 海事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一)向当事人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二)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证据管理规定》,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三)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四)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六)填写预定格式、统一编号的《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七)当事人在《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八)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调查违法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条 当场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缴款途径和期限、救济途径、部门名称、时间、地点,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第六十一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六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办案人员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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