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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分析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本条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公开的,但法院的判决书,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均是公开的。因此,本条仅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其中,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建立行政执法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解释与典型案例分析

【2021年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释义】

本条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

本条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内容。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决定是不公开的,但法院判决书,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均是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公开不利于社会大众对行政处罚的决定,也降低了行政处罚对社会大众的教育功能。考虑到行政处罚的数量较大,全部公开一方面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会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带来一定的隐患。因此,本条仅要求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如果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的规定】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自然资函〔2019〕341号)的规定】

公示内容如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因素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公示信息平台撤下原决定信息。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予以更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9〕20号)的规定】

(三)加强事后公开

1.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www.xing528.com)

2.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撤销、更新机制。对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3.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所属区域监察分局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在生态环境系统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环办执法〔2019〕42号)的规定】

(三)加强事后公开

1.及时公开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除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2.动态更新信息内容。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与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3.拓展应用环境信息。拓展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用范围,按照对生态环境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联合惩戒的要求,向相关单位提供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进部门联合惩戒。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国能发法改〔2019〕34号)的规定】

(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各派出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的规定】

(五)加强事后公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推动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总体情况统计指标;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统计指标,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机关和下级机关有关数据汇总后,于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农法发〔2019〕3号)的规定】

3.强化事后公开。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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